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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5]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2

施行日期:2005-04-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范围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要求,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勤于政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促进行政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改善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各行政机关(包括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属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命令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是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以及徇私枉法等行为。

(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监督检查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监督检查影响发展环境、工作作风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是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查处理群众的信访、举报和投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投诉体系。各级监察机关要公布投诉方式,接受群众举报,认真受理投诉,建立上下联动、高效快捷的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和处理机制。对人民群众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信访、举报和投诉要认真查办,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加强协作配合。要建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会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确定检查事项,制订检查计划,落实检查任务,共同抓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抓好自身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建设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地贯彻执行,着力构建长效监督机制。

(三)开展评议活动。各级监察机关和目标管理、人事、统计部门每年要有重点地组织群众性行政效能评议活动。通过评议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不断改进行政管理工作。要积极总结行政效能评议、评价的有效方法,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

(四)实施检查督促。各级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效能监察,保证各项重大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注意深入到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去,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效率低下、作风飘浮、相互推诿、办事拖沓、敷衍塞责等行政不作为和不依法行政行为,严格实行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行为;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国家、人民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我市深化行政管理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保先”教育活动要求,提高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部署,严密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深入调查研究。针对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起步较迟、起点不高的实际情况,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级有关单位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真实情况,学习和借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开展较早较好的市州经验,促进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开展。

(二)突出建章立制。根据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强化监督检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市政府将成立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立健全《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会联席会议制度》、《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市级各行政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采取群众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监察机关对那些工作效能长期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运用《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形式督促其整改;要督促各行政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为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供评价依据;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逐步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每年由市政府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效能专项督察。

(四)加大责任追究。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责任追究力度。通过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行政工作纪律及行政效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对在行政效能监督检查、评估评议、投诉举报中发现部门或个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各项权力,依法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辞退、免职或者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突出结果运用。对严重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通报表扬。市委、市政府将行政效能评估结果纳入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衡量各行政机关工作水平、绩效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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