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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清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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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6

施行日期:2006-08-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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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财政局、监察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委专题会议精神开展“四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成委办[2006]46号)精神,现就清理“小金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凡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财务活动在法定账目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单位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监管的行为,均属私设“小金库”,其主要包括:

(一)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将单位应获得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擅自设立的账目上反映,将资金私存私放。

(二)虚列支出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以重复列支等手段虚列支出,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出法定账目之外,私存私放。

(三)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入账,私存私放。通过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转入擅自设立的账目进行会计记录,私存私放。

(四)将骗取的财政资金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利用假发票或非法购买发票等欺骗手段,套取现金,将现金转入私设账目中,私存私放。

(五)利用有关单位套取资金转放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上级部门与下属二级单位或下属经济实体及企业或个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套取资(现)金,将资(现)金转入私设的账目中,私存私放。

(六)通过篡改会计账目违规转出资金,私存私放。通过伪造会计凭证,撒换并重新编制会计账薄、篡改财务报告等手段,隐瞒收入或扩大支出,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

(七)将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或个人储蓄的形式私存私放。

(八)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挥霍浪费。

二、本次清理的时间界限为200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重大违纪情况,将追溯以前年度。

三、本次清理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自行组织全面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对市级部门2003年实行统一和规范津补贴后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执收执罚单位及部分区(市)县进行重点抽查。

(一)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的自查清理和整改工作应于2006年9月10日前结束。2006年9月20日前各区(市)县将清理和整改工作情况及自查表分别报送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按财务对口管理报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

(二)2006年9月15日开始为重点抽查阶段。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清理工作;国资委牵头负责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五、本次清理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认真自查且在重点抽查前,对自查出的问题已自行整改的单位,可酌情从宽处理。

(二)对自查不力,敷衍塞责、走过场的,对自查出的问题不积极进行整改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填报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重点抽查阶段查出的问题,一律按照《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对利用“小金库”滥发奖金、财物、搞职工福利、挥霍浪费的,一律按成纪发[2003]43号文件规定追究责任。

(六)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附件: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小金库”自查情况一览表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 四川省成都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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