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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人发[1998]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6-02

施行日期:1998-06-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市组织部、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处:

现将《苏州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领导、督促、检查,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

苏州市国家公务

员(工作人员)录用实施细则  为保证我市党政群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制定《苏州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县级市(区)、乡(镇)三级党政群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录用。

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时,对退役军人在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下,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资格审查;(四)笔试与面试;(五)体检与考核;(六)录用;(七)回避与监督。

招考经费除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报考人员的招考费以外,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一、管理机构

(一)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是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

(二)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职责:

1.根据省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制定本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

2.指导和监督县级市(区)及乡(镇)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工作;

3.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

4.负责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非农业户口人员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农业户口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审核,并上报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县级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

1.根据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年度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计划,拟定本地区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具体实施方案;

2.受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本县级市(区)及乡(镇)党政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有关工作;

3.负责本县级市(区)及乡(镇)党政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四)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按照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面试、体检、考核等有关工作。

(五)苏州市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受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承担全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的组织、考务,科研等工作。

二、编制计划与发布公告

(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要在苏州市、各县级市(区)编委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二)苏州市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需向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录用计划。

(三)县级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县级市(区)及乡(镇)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计划进行初审,并报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四)编制及申报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的具体程序:

1.县级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对同级和乡(镇)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汇总后进行初审,并向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

2.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编制汇总好县级市(区)及乡(镇)、同级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后报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3.编制及申报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应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

(五)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计划内容包括:

1.招考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2.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3.招考的对象、范围;

(六)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公告)的发布工作;必要时经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县级市人事部门也可发布县级市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及乡(镇)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招考简章(公告)。

(七)招考简章(公告)的内容包括:

1.招考部门的职位(或专业)分类;

2.招考职位数额;

3.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4.报考人员的条件;

5. 报名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6.考试、考核的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和方法;

7.录用的原则和程序;

8.报考的其他有关事宜。

三、报名条件与资格审查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4.报考苏州市、县级市(区)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报考乡(镇)机关的应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5.报考苏州市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处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7.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本条第4,6项所列条件,经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报名时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检验报考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学历证书及职称资格等有关的证书,撰写和发表的著作等,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招考部门共同负责。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报考者填写《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由组织人事部门签发准考证。

(三)如报考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未达到3:1比例的,原则上应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特殊职位除外)。

四、笔试

(一)笔试由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省组织人事部门的布置统一组织实施。

(二)笔试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论、法律知识、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等;专业科目内容包括招考职位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对个别特殊专业科目可先由用人部门拟定,最后由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报省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三)笔试复习教材由录用主管机关指定。

(四)笔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法,对于专业性较强或报考人数较少,无法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的考试,经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采用其它测试方法。

(五)笔试考点设置,原则上设在苏州市党政群机关所在地,特殊情况经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在县级市所在地设置或设置分考点。

(六)试卷传递必须专人专车,由三人以上押送;试卷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不得泄密;严格交接手续。

(七)每个考点配备主考1人,副主考2人;每个考室(场)配备监考人员2人;同时配备若干流动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含医务人员)。

(八)每个标准考试室(场)参考人员为25人、考室(场)内要求单人、单桌、单行排列。

(九)考前应培训监考人员,明确任务、宣布纪律、提出具体要求;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当场清点试卷、经主考查验后密封送保密室。

(十)笔试后,由省或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由苏州市、县级市组织人事部门或委托招考部门张榜公布。

五、面试

(一)面试由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制定面试方案,确定面试时间,面试形式。

(二)面试对象的确定,按拟录用数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规定比例划定各招考部门(职位)面试的人员名单。

(三)成立面试考官委员会,其成员一般由7-8人组成。主考官一般由苏州市、县级市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

(四)面试考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按实施方案组织面试;

2.根据对报考者在面试过程中的各项素质的考察情况,客观公正地评定面试成绩;

3.拟定面试合格分数线:

4.对面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为确保面试的质量,面试考官必须参加面试培训。在培训中,可进行模拟面试,但不得使用正式面试的试题。

(六)面试中测试的主要素质包括:

1.政治思想倾向;

2.逻辑思维及综合分析能力;

3.言语表达能力:

4.应变能力;

5.计划与组织协调能力;

6.人际合作与协调能力;

7.责任感和进取心:

9.个性稳定性;

10.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与经验。

(七)面试试题由苏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面试对象进行编制,并制定相应的面试评分标准。面试模式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

(八)面试人员名单、面试的时间、地点,由苏州市、县级市组织人事部门或招考部门在实施面试两天前公布。

(九)设置面试考场。面试考场内设考官(主考官)席、考生席、计分计时席和监督席。考场的设置要合理,并做好必要的环境布置。面试过程中,除应试者与测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面试考场。

(十)应试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到候考室集中,并经工作人员查验准考证后按抽签序号进入面试考场,然后根据主考官的提问进行答题。

(十一)面试提问主要由主考官进行。在应试者回答问题后,主考官视其需要可以加问或追问。主考官示意其他考官提问时,其他考官也可提问。

(十二)面试时间由主考官或专职记时员负责掌握。每位应试者的面试时间一般掌握在20分钟内,具体面试时间在组织面试前向应试者明确。

(十三)应试者回答完所有提问后,由各位考官按评分要求逐项评分,然后由工作人员将所有考官的评分汇总后,按(十四)规定的方法计算出面试成绩,并由主考官当场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

(十四)面试成绩的计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考官评分的平均分即为面试者的面试得分。

(十五)面试试题应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以确保公平竞争、公正选拔人才。

(十六)面试考官要按评分标准客观评判,公正评分、独立行使评分权。要坚持用同一标准衡量每位应试者,不得在评分中带有个人感情色彩或打印象分。

(十七)应试者要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面试规则和纪律。

(十八)面试监督员对整个面试工作具有监督权,发现问题,应通过主考官或面试考官委员会及时进行纠正。

六、体检

(一)确定体检对象。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面试成绩60%和笔试成绩40%折合成总分后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并按拟录用人敷1∶1(1.2∶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二)苏州市、各县级市组织人事部门或招考部门在面试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体检的集中时间,地点及要求能力参加体检的人员,并填写《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体检表》。

(三)体检医院由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指定,各县级市考生的体检,原则上不在本地医院进行。

(四)体检医生应事先核对受检人员照片及编号,如有疑问,应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以便进一步查证。

(五)体检标准按《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的体检项目及标准的执行。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体检项目。

(六)体检医生要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进行检查,填写检查结果。每一个体检项目结束后,体检表由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递送,不得由考生本人自带。

(七)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和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

(八)体检工作结束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招考部门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九)体检医院要指派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分水平高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做好体检的一切准备工作,并在体检工作中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准确的结论。

(十)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考生体检,对没按时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

(十-)体检实行一次性体检的原则。如考生或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情况提出质疑时,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体检组意见决定,可在指定的医院重新复查一次。

(十二)除应体检项目外,如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缺陷者,其是否视为体检合格者,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决定。

七、考核

(一)录用考核的对象为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考核的内容须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专业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及相关业绩;

2.有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3.报考资格的复审。

(四)苏州市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工作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以招考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县级市(区)及乡(镇)党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县级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五)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应当根据拟考核人数,成立若干考核小组,承担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两人以上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道,责任心强,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

(六)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须按下列程度进行:

1.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2.通过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档案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表现和有关情况。

3.分析整理考核材料,形成考核报告,报告应准确全面反映被考核者的实际情况,内容具体,观点有例证;提出被考核人是否录用的意见。考核报告由小组成员署名后上报。被考核人批准录用后,考核报告装入本人档案。

(七)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党政群机关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者;

11.近三年年内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近五年内被党政群机关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因犯罪被杀、关、管、押者;

14.因其他问题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队伍者。

(八)考核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简章(公告)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亦视为考核不合格。

(九)录用考核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纪律:

1.公道正派,不得借公务收受礼品,接受宴请;

2.尊重事实,不得因感情亲疏捏造或歪曲考核情况;

3.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取代考核结论;

4.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将考核情况泄露给被考核人及其相关人员;

八、录用

(一)根据职位要求以及应试者的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有关材料报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县级市(区)、乡(镇)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录用由县级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农业户口人员的录用,由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发《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通知书》,录用人员凭《通知书》到原单位办理关系转移和报到手续。

按本《细则》规定录用的人员,原单位应予支持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遇有争议,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

(三)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报经录用审批部门批准,取消其录用资格,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录用前所在地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务市场,自行择业。

(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培训考试成绩作为试用期间考核的内容之一。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

(五)新录用的特殊专业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如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对口的基层单位工作一至二年。

(六)未被录用的报考人员,凡笔试、面试合格者,由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候选人人才库,保留其候选资格。同级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补充公务员(工作人员)时,可被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程序从候选人员中择优录用。至下一次招考录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其候选资格自行取消。

九、回避

(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二)凡遇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含拟制血亲),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三)凡有(二)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考录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位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位,也不得考录其亲属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会等职位。

(四)报考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规定,如经审查考核有(二)所列情形之一的,则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五)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执行考录工作过程中,如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二)所列亲属关系人员利害时,必须实行公务回避,不得参加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等工作,并不能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者施加影响。

拟录用人员体检时,体检医生与考生如有(二)所列亲属关系人员利害时,也必须进行回避,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六)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执行考录工作回避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同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遇到应回避的公务时,应向其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或由主管领导对应回避的公务提出回避要求;

2.本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3.本部门按公务员(工作人员)回避的要求调整公务安排。

(七)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回避规定。在执行考录工作时,有义务如实向主管部门或领导申报应回避的亲属关系,隐瞒不报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宣布公务无效;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如拒不服从组织安排,除采取行政措施强制调整和行政处分外,对有关考生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八)各级党政群众机关按回避规定,对应进行回避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对应回避而不组织回避的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十、监督

(一)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监督贯穿于全市各级党政群体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全过程。

(二)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应同时接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三)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同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录用工作和县级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录用工作进行监督;各县级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同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和各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录用工作进行监督。

(四)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有权依法对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五)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期间,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成立考录监督委员会,对本次考试录用全程工作进行监督。该委员会应由同级监察(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并邀请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本次考试录用全程工作结束,考录监督委员会自行撤销。

(六)考录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1.听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或工作部门对考试录用工作的汇报,质询有关问题;

2.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

3.根据有关监督机关的职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罚;

4.对其它非常事件进行处理。

(七)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录用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录用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3.违纪、违法情况。

(八)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组织监督。

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组织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前,应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工作,接受指导检查;

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组织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前,应向同级监察(纪检)部门汇报情况,接受质询并邀请其参与考录各阶段的监督。

(九)受即群众咨询、检举、申诉和控告,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务同(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过程中,人民群众可以向录用监督机关提出咨询和申诉或进行检举和控告,监督机关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解释、裁决、处理和纠正。

(十)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及规定的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者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十一)对违反招考录用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罚。

(十二)对违反招考录用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十三)对违反招考录用纪律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十四)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工作中,有触犯刑律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苏州市、县(区),行使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以及中央、省驻苏州的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行政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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