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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市直机关公务员临时岗位津贴制度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人薪[200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1

施行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现将市直机关公务员统一发放临时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务员岗位津贴与考勤制度相挂钩的机制。

(一)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1个月内旷工每累计1天,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超过3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 1个工作日的,按其实际事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

(三)工作人员请病假,1个月内病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其当月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2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因公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岗位津贴。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工作人员日岗位津贴,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按60%计发。

三、2001年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统一发放岗位津贴,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退休人员综合补贴;分流培训教育人员在国内按规定学制学习期间和待业期间(一年内)发给岗位津贴。

四、新调入或录用的工作人员,除新参加工作的在试用期间发放试用期岗位津贴外,其他人员从起薪之月起按其实际职务(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上述人员,报到当月工作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岗位津贴;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岗位津贴。

五、职务(岗位)变动人员从其职务(岗位)正式任命或明确的下月起按新职务 (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技术工人通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从兑现新的技术等级工资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六、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岗位津贴按其应发额的75%发放。

七、享受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的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依法审查、采取强制措施或羁押的,在此期间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停发。经审查、审理,不构成违法、犯罪且不受处分的,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八、各单位每月岗位津贴根据考勤结果、人员变动情况核定,有扣发情况的,填写《深圳市市直机关公务员扣发临时岗位津贴审核表》,由主管部门汇总并经负责人签批,于每月20日前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核。

九、各区建立了临时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制度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从2003年1月起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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