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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明政文[2005]1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31

施行日期:2005-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1]223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四年来的具体情况,制定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四)医疗补助真正用于急需患者身上,保障个人大病需求,防止因病致贫。

(五)医疗补助经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符合公务员范围的市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批准的市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市属驻明以外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执行所在地办法。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按上述范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5.5%比例提取,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提取比例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费开支和财力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四、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个人医疗帐户补助

每年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上述范围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40岁以下(含40周岁)200元;

2、41?60岁(含60周岁)400元;

3、61岁?70岁(含70周岁)500元;

4、71岁以上6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属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

1、在职、退休的处级人员补助80%.

2、处级以下的退休人员补助60%.

3、处级以下的在职人员补助40%.

(三)罕见病种高额医疗费用补助

对一些罕见的病种所发生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认定,确属临床所必须的诊疗项目和诊疗药品,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

(四)每两年安排一次公务员规定项目的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安排80%,个人自负20%.

五、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2、各医保定点医院将公务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输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根据计算机跟踪统计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应补助经费拨付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支付给定点医院。

异地安置和转诊转院人员,凭乡镇卫生院以上有效发票和医疗费用清单,统一由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将追回所发生金额,并对当事人和提供虚假医疗费用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必要处理。

3、市财政局每年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市医改领导小组汇报,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人大的监督。

六、其他

1、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以市委组织部确认为准。

2、未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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