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党委宣传部、政府人事局,各新闻单位,各部委办局(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加强对刊登、播发人才招聘启事和人才交流洽谈会启事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制定了《天津市人才招聘启事和人才交流洽谈会启事审批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人才招聘启事和人才交流洽谈会启事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加强对刊登、播发人才招聘启事和人才交流洽谈会启事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新闻媒体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体刊登、播发人才招聘启事或者人才交流洽谈会启事的,须经市或区县人事局核准。其中在区县的新闻媒体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体刊登、播发启事的,由所在区县人事局核准;其他刊登、播发人才招聘启事或人才交流洽谈会启事的,均须由市人事局核准。
第三条 申请刊登、播发人才招聘启事,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和单位的合法资格证件;
(二)拟刊登、播发的启事文稿(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三)省市单位在本市招聘人才,还须出具本地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津招聘的批准文件。
第四条 拟刊登、播发的人才招聘启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三)招聘条件和人员待遇。
第五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应当对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日核发《刊登、播发人才招聘启事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申请刊登、播发人才交流洽谈会启事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批准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的文件;
(二)拟刊登、播发的启事文稿(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第七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应当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日核发《刊登、播发人才交流洽谈会启事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核准的人才招聘启事和人才交流洽谈会启事文稿,不得擅自改动。
第九条 新闻单位和其他公众传播媒体凭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核发的批准书及核准的启事文稿刊登、播发人才招聘启事和人才交流洽谈会启事。
第十条 非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新闻媒体和其他公众传播媒体不得刊登、播发未经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核准的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的启事和人才招聘启事。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定期在固定场所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拟刊登、播发启事的,市人事局每年核准一次,新闻单位和其他公众传播媒体凭核准文件刊登、播发启事。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