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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和培养人才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委发[2004]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2

施行日期:2004-03-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绍兴市人才发展规划(2003-2007年)》,按照服务全局,积极主动,开拓创新的原则,现就引进和培养人才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

3、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技术领域带头人及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

4、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国外具有以上1至4款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人员;

6、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二、用人单位采取调动、安置、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争取每年推出一定岗位(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技术、经营管理岗位,行政机关科级、副处岗位),公开招考国内外优秀人才。

三、引进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凭《人才居住证》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就业前人事关系可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或劳动代理机构免费代理。需要重新建立档案的,可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为其办理重新建档手续,并确认其原工龄。

事业单位引进硕士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或招聘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编制可以 “先进后减”,但两年内减员必须到位。企业引进各类人才一律准入。

四、引进人才的薪酬除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外,可依据合作形式和业绩贡献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引进的前两类人才,享受市级领导医疗待遇。其他高级专家由用人单位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前5类引进人才配偶和成年子女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落实,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主管部门积极提供帮助。向前5类引进人才发放“教育绿卡”,其未成年直系子女或孙儿女可优先择校入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六、引进1至3类人才,根据携带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类人才引进后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对携带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经费、技改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七、两院院士和国内知名的高级专家在绍兴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助手并安排工作及生活用车,市财政分别发放每人每月3000元和2000元的生活津贴。在原工作单位享受学术性津贴的引进人才,来绍兴后仍从事原专业工作的,其享受的学术性津贴标准不变,由引进单位发放。

八、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住房,享受市政府经济适用房政策。住房面积标准:第1类人才别墅一套,面积不小于250 m2;第2类人才面积不小于200 m2,3至4类人才面积不小于160m2;第5类人才按对应条款享受相应住房面积;第6类人才面积不小于100m2.对在我市落户工作五年以上的第一类引进人才,市政府给予每户100万元的住房资助经费。企业和差额及以下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住房面积参照执行。

九、引进人才(包括在我市工作1年以上柔性引进人员)纳入国家、省和我市各类人才工程培养和选拔范围。在市外取得的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的,可在我市申报科学技术奖。柔性引进人才的培训、考察、交流、职称考评(包括破格晋升)、出国(境)审批等,享受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十、创造条件赴国外开展项目推介和人才招聘活动,建立国际智力资源工作网络,大力拓展与境外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的合作,加大国外智力包括海外留学人才的引进力度。积极争取国外智力专项资助经费,市财政安排1:1的配套经费。

十一、积极鼓励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争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进站工作。市财政对博士后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博士后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我市工作的,可享受引进博士的优惠政策。

十二、市政府为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各高校协作,在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对培养人才并使其回绍工作的单位实行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培养1名博士生,市财政资助2万元;每培养1名硕士生,市财政资助1万元;每培养1名大学本科生或高级技工,市财政资助3000元。

十三、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学来我市办学,对其土地使用、前期投资等提供优惠政策。我市现有高校扩大办学规模,原则可参照同等待遇,以加快我市高等教育建设步伐。鼓励职业教育面向市场,与企业合作,为企业培养更多的高级技工和熟练技工。

十四、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严格按《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企事业单位每年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十五、本意见规定的人才引进、人才培养费用,除六、八、十四条规定之外,由市财政负担部分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六、各县(市、区)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的政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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