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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

发文字号:中发[1962]16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3-04-17

施行日期:1963-04-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央同意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意见。现转给你们,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内部指示。将来再由国务院酌发明文规定。你们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不同意见,请告中央统战部。

附: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意见(摘录)

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意见(摘录)

中央:

……

目前,各企业单位正在大力进行“定员”和“精兵简政”,一部分年老、体弱、多病而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工商业者,勉强留在原来工作岗位上,……占着企业的编制,对于企业改善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显然是不利的。

鉴于以上两方面情况,我们在继续贯彻对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安排政策的同时,能拟定一个正式的退休办法,使一部分年老、体弱、多病的人,及时和妥善地进行退休,也是十分迫切需要的。

我们认为,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退休问题,既要根据党的政策,从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有所照顾;又要照应到工人、职员现行退休待遇的规定。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工商业者的退休条件,应当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工作年限满五年,体弱或者多病而不宜继续工作的,经过本人申请,均可退休。

二、工商业者的退休费标准,我们认为,大体可以比照工人、职员退休费标准的规定,即: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包括高薪部分在内,下同)的6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三、在工商业者中,以不搞退职为宜。……目前,在工商业者中,的确存在一部分不具备退休条件(如年龄、工作年限不满上述规定者),但因病或非因工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需要安置。这些人,可在编制之外,准其请长假,并根据他们的生活状况,按月由企业发给低于退休费标准,即相当本人工资40%左右的生活费。

四、有一部分工商业者,工资收入较低(如每月收入30元以下者),他们在退休或者请长假后,可能会发生连本人最低生活都难于维持的情况。对这一部分人,除按月发给退休费或者生活费外,在他们困难期内,可由当地工商联互助金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关于工商业者退休的其他问题,诸如:因工残废的退休待遇;退休时,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等开支;退休后的医疗待遇以及去世后的丧葬补助费、亲属抚恤费;等等,均参照工人、职员的退休办法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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