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同意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意见。现转给你们,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内部指示。将来再由国务院酌发明文规定。你们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不同意见,请告中央统战部。
附: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意见(摘录)
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意见(摘录)
中央:
……
目前,各企业单位正在大力进行“定员”和“精兵简政”,一部分年老、体弱、多病而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工商业者,勉强留在原来工作岗位上,……占着企业的编制,对于企业改善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显然是不利的。
鉴于以上两方面情况,我们在继续贯彻对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安排政策的同时,能拟定一个正式的退休办法,使一部分年老、体弱、多病的人,及时和妥善地进行退休,也是十分迫切需要的。
我们认为,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退休问题,既要根据党的政策,从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有所照顾;又要照应到工人、职员现行退休待遇的规定。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工商业者的退休条件,应当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工作年限满五年,体弱或者多病而不宜继续工作的,经过本人申请,均可退休。
二、工商业者的退休费标准,我们认为,大体可以比照工人、职员退休费标准的规定,即: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包括高薪部分在内,下同)的6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三、在工商业者中,以不搞退职为宜。……目前,在工商业者中,的确存在一部分不具备退休条件(如年龄、工作年限不满上述规定者),但因病或非因工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需要安置。这些人,可在编制之外,准其请长假,并根据他们的生活状况,按月由企业发给低于退休费标准,即相当本人工资40%左右的生活费。
四、有一部分工商业者,工资收入较低(如每月收入30元以下者),他们在退休或者请长假后,可能会发生连本人最低生活都难于维持的情况。对这一部分人,除按月发给退休费或者生活费外,在他们困难期内,可由当地工商联互助金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关于工商业者退休的其他问题,诸如:因工残废的退休待遇;退休时,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等开支;退休后的医疗待遇以及去世后的丧葬补助费、亲属抚恤费;等等,均参照工人、职员的退休办法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共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