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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3)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5-03

施行日期:1983-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

为了贯彻执行中发[1980]61号文件和中央对西藏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西藏离休退休人员的跨省安置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西藏第二次内调工作会议。这次会后,西藏自治区曾派人到十八个省、市进行磋商落实,但由于各种原因和多方困难,安置工作无甚进展。为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同年九月给国务院写了《关于建议召开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工作会议的请示》。我们于十一月上旬听取了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汇报,并经部领导同志研究,认为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回内地安置是内调工作的一部分,中央已有原则规定,当前主要是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

二、西藏自治区提出需要报请中央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1.安置去向问题。这批离休退休人员特别是一些老干部,长期在高山缺氧地区艰苦奋斗,辛勤工作,体质普遍较差,患有各种高山性疾病,一般都要求安置到医疗、交通等条件较方便的城镇,予以适当照顾。他们的具体意见是:凡单身在藏的,允许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夫妇同时离休退休,或一方留藏继续工作,另一方确定离休退休的,对其要求到夫妇任何一方原籍、子女工作居住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的,可允许任选一方;对到北京、上海、天津从严掌握,个另确有困难的,请予照顾。

2.尽早落实住房问题。这些离休退休人员,大部分在内地无房或住房很困难,需要接受地区协助解决,尽快落实。其住房面积和造价标准,按当地同级在职干部和群众的水平确定,并请接受地区列入统筹建房计划。

3.明确退休工人的接受管理部门问题。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但易地安置无接受管理部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现在,民政部门由于地方财政逐级包干,无力支付退休生活费,也不再接受。因此,急需明确。

4.拨交经费问题。为了保证离休退休人员按时领取和报销有关费用,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拨交接受安置地区掌握支付,并每年结算一次。

5.接受安置时间的期限问题。不少老同志年迈体衰,难于继续在西藏生活,有的早已在内地疗养治病,等待离休退休。这批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希最迟在一九八四年大体安置下来。

三、我们的意见:

我们认为西藏自治区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提出关于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的意见,基本上是合理的,应该予以支持和帮助。我们原则同意西藏上述意见,并建议:

1.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回内地安置随带子女和安置手续以及物资运输等具体问题,可参照内调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西藏退休工人回内地的接受部门,属企业单位的,由接受地区劳动部门负责,怎样管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仍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由接受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所需费用均由西藏自治区逐年拨付、结算。

3.今后解决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回内地安置问题,一般都按此文精神办理。

以上报告已征得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同意。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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