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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9]8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9-06

施行日期:1999-09-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一举措,对于刺激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做好各项有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经费渠道解决,对部分财政比较困难的县(市),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省财政厅应立即与各市人民政府衔接,切实做好资金的按时拨付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积极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努力采取措施,切实落实增资所需经费,保证于9月15日前使每一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新增收入得到兑现。各市落实情况,请于9月13日前报省人事厅、财政厅、社保局,由省人事厅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78号(略)请到《国务院行政法规库》查询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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