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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和因病退休审批实行二次公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劳社[2002]2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18

施行日期:2002-10-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和因病退休审批程序,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现就企业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和因病退休审批实行两次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为特殊工种人员、因病退休人员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拟退休人员的有关材料前,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应对报送的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限内,如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企业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后无问题的,企业持拟退休人员材料和第一次公示公告,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理退休审批。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前,再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对拟审批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两次公示期满均无异议后,劳动保障部门方可正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两次公示的期限、反馈程序、范围和内容均按青劳社〔2001〕196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纪检、工会部门应对公示情况给予监督。劳动保障部门接受职工对拟退休人员异议的反映并组织调查,经查实企业弄虚作假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对企业责任人及法人代表进行通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职工特殊工种、因病退休申报前第一次公示公告样式

2.拟申报特殊工种、因病退休人员第一次公示结果花名册

3.职工特殊工种、因病退休审批前的第二次公示公告样式

4.拟审批特殊工种、因病退休人员第二次公示结果花名册

5.拟审批特殊工种、因病退休人员公示证明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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