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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3]2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03

施行日期:2003-12-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国办发[2003]93号),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结果,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和爱护。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区的调资工作,根据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组织实施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这次调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不能自行其是,乱开口子。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纠正,切实把这件好事做好,确保这次调资工作顺利地实施,为我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问题。这部分人中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7]8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8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6号)等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5元。即:学徒工在学徒期间每月工资第一年由400元调整为425元,第二年、第三年由410元调整为435元。

三、关于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中包含的见习津贴的数额问题。这部分人员可在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提高后的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中,每人每月确定110元为见习期津贴。

四、关于经费问题。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属财政负担的,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对于因这次增加工资而增加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属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五、关于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问题。这次调资工作在具体实施步骤和工资兑现上,要先解决离退休老同志再解决在职工作人员。2003年12月底前要基本完成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在职工作人员调资的审核审批工作。

六、关于审批手续问题。这次调资的审批手续,按管理权限造册上报审批。

七、在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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