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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62国财习字5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62-04-10

施行日期:1962-04-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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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620410  实施日期:19620401  失效日期:19860725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为了解决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经费来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保证企业职工能够得到必要的福利补助,现对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的开支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各企业职工食堂的炊事人员,应列入企业人员的正式编制,炊事人员的工资改由工资基金中开支,并列入企业的管理费,计入成本,不再在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

(二)各企业现行的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的职工福利补助费不变,但是这项职工福利补助费主要应该用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其余部分可以适当用于补贴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等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的开支。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的不足部分,可以从企业奖金中弥补。

(三)各企业在执行上述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同时,应该合理地使用福利补助费,并整顿现行不合理的福利补助制度,以便使职工必要的福利补助得到保证。

(四)上述规定自一九六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19860725)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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