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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2-12

施行日期:1984-02-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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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指示,国办发(1983)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继续有效。现将国务院批准我部《贯彻执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几个具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补充规定》的适应范围问题。由于各地区情况不同,大、中、小城市的条件差别很大,《补充规定》只适应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的离休干部。

二、关于离休干部住房问题。分配住房计算“家庭同居人口”,是指离休干部及在同一注册户口并在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另外,确需与离休干部住在一起的直接赡养的人员,也应计算在内。

计算“每户住房数量”,不包括离休干部已分居的子女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住房的数量。离休干部夫妇双方所在单位都分了住房的,应当合并一起计算。

离休干部分房标准的前提是“以自然间为基本计算单位”,所谓“自然间”是指解放前后已经建好,并可居住人口的房子。所谓“基本计算单位”是指居住间数已经达到了分房标准规定的幅度。如:司局级离休干部为三间至五间(原文误为三间至四间),在这个幅度内的都算符合住房标准。“自然间”有大有小,离休干部的家庭居住人口有多有少,所以还规定了“以居住面积为辅助计算单位”,目的是“分得开,住得下”。在规定的范围内,人口多的可多住一些,人口少得可少住一些。标准中“最多不超过”的平方米数,是一个最高限制线,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目前住房比较紧张的单位,离休干部现住房能够住得下的,也可不作调整。

三、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费用报销问题。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途中和住宿的伙食补贴,不予报销。

副部长以上离休干部外出健康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一般可由国家支付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由被陪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由被陪同人员的所在单位报销。

四、离休干部市内交通补贴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除距离原工作单位不满四站(或四华里)、在外埠出差满三十天和长期病休行动不能自理者,不发交通补由外,一般均应发给。

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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