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4

施行日期:2005-06-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职工健康状况和水平,真正使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黄人劳〔2005〕16号)精神,并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现就委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年休假制度是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在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好职工轮流休假。

二、安排职工年休假要根据本部门工作情况统筹考虑,均衡安排,避免因人员过于集中休假而影响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安排职工年休假要尽量避开汛期。

三、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休假,并积极鼓励、支持和主动安排好本部门职工年休假。

四、职工休假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年休假天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两次安排。本年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可结转到下年度一次性安排休假,但不得结转到第三年。

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六、为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在各部门自行安排好本部门职工轮流休假的同时,每年根据情况,组织委机关职工集中集体年休假。

每年年初由人劳部门提出集体休假计划,下达各部门参加集体休假名额并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安排3-4期集体休假,每期20-30人,时间为10-14天。统一安排往返路途和食宿,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往返以乘火车或公共汽车为主,就餐以工作餐为主,住宿原则上不安排单间。非常规休假活动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参加集体年休假的人员不再享受有关出差补助。

七、组织职工集体年休假以到黄河系统或水利系统疗养单位就地休假为主,如黄河临潼疗养院、山东局威海职工培训中心、水利部三门峡疗养院、水利部北戴河疗养院等。但不得以组织职工集体年休假为名组织旅游观光。

八、人劳部门应积极与职工集体休假接待单位联系,并协商各有关接待单位安排一些文体活动器材,供职工休闲娱乐。

九、各部门在安排本部门职工参加集体年休假人员时,要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应尽可能先考虑安排业务骨干或年龄较大、身体不太好的职工。

十、凡当年已参加过一次集体年休假的人员,原则上当年不再另行安排年休假。上年已参加过集体年休假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参加第二年的集体年休假。

十一、委机关职工集体年休假费用由委财务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十二、委领导、委直属单位委管领导干部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健康疗养工作,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疗养人员路途、住宿费用按标准由各单位分别承担,不足部分由委财务统一给予补助。但疗养地点以一地就地疗养为主,参加疗养人员不再享受有关出差补助。

十三、以前有关委机关职工集体休假办法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黄人劳〔2005〕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