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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5

施行日期:2008-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区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应运而生,社会团体中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尤为快速。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涉及我区工商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诸多领域,向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覆盖的发展势头方兴未艾。行业协会商会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产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还存在不少困难和局限。为了加大对我区行业协会商会的培育发展力度,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坚持“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个主题,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一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优化结构和布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坚持政会分开。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关系为重点,明确界定行业协会商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以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为原则,统筹协调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四是坚持依法监管。以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立法为突破口,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三)主要目标。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实行政会分开。着力促进新型行业协会商会的组建,优化布局结构。理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完善运作机制。用3至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相应的运作机制。初步建立起与我区经济特征、产业结构相适应的分布合理、功能健全、关系协调、管理规范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的地方法规,完善政策措施。

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

(四)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商会是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依法登记为行业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全区各级政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凡应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和适合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工作,要转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要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商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五)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本地本部门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从事商业贿赂、渎职侵权、影响行业形象、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持公平竞争秩序。

(六)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大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区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通过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标、产品推介等活动,增强行业协会商会的凝聚力。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七)积极维护行业利益。行业协会商会要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的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会员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外交流,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八)实行政会分开。当前,各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理顺政会关系,使现有行业协会商会在职能、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真正做到依法自主办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在职能方面,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标准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等社会职能和行业培训、行检行评、标识和资质证书的发放等行业性工作切实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政府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履行好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和行业服务等各项职能。在机构分设方面,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在人员分离方面,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确有必要时,应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规定》(藏委厅(1998)73号)要求,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在财产分开方面,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必须单独建账,实行财务独立,不得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合账或进行财务集中管理。协会的合法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拨。要坚决纠正政府部门及其人员以各种名目从行业协会商会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九)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职责,规范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监管的综合管理体制,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商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系统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职能。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十)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各级政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布局和结构。一要整顿规范现有行业协会商会,完善退出机制。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业务开展不力、服务水平不高、会员满意度较差的协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见成效的,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取缔。要打破部门界限,对名称相近、业务交叉重复以及分类过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其通过公平、适度的竞争,归并重组。对行业特征不明显、业务宽泛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其依托主业分类组合。对无办公场所、无活动经费、无专职人员、长期不开展活动及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登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二要发展壮大一批重点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区产业结构的特点,可以按照服务功能、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产品类型等标准,鼓励和支持在旅游业、农牧业特色产业、优势矿产业、藏医药业等重点领域和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环境保护等新领域中培育一批新型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形成新型行业协会商会体系。三要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区域布局。打破行政区域界线,支持企业集中产品和市场优势明显的行业,组建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国际性行业组织的总部或办事机构在我区落户。四要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重吸引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性。要适当放宽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自治区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本区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覆盖面。

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应由行业内企业或业主自主发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业内人士担当,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十二)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行业协会商会专职人员的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出国政审等管理事项,应参照国家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行业协会商会专职队伍的稳定。

(十三)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由行业协会商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四)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重点落实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等机构对协会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决定权和监督权。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审查。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十五)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十六)完善税收政策。财政、税收等部门要从区情出发,完善税收政策,积极探索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财政支持办法和会费改革办法,并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商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协会加快发展。

(十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要继续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要借鉴内地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结合自身实际,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五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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