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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做好青海内调干部随调爱人(是工人)的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79]劳总计字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9-08-24

施行日期:1979-08-24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1994-11-11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

据中共中央组织部(79)组通字36号关于做好青海内调干部工作的通知,今年青海将有二千二百多名干部内调,随调的干部爱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工人的约有二百五十人,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的约有五十人。为了做好青海内调干部是工人的随调爱人的工作安置,现通知如下:

一、随调的干部爱人是正式工人的,属全民所有制的,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属集体所有制的,安排到相应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属于以工代干的,请青海省组织、劳动部门向有关干部及工人讲清楚,仍作工人安排。

二、为简化调配手续。请青海省在向有关省、市、自治区提交内调干部档案时,同时提交是工人的随调爱人的档案。待接收地区将工作安排落实后,通知青海省组织部、劳动局,由青海省县以上的劳动部门直接介绍到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县以上劳动部门报到。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工人,办理工人调转手续;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工人,由县以上劳动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要写明是区、县以上或街道集体单位人员。

三、青海内调的干部和随同内调的全民所有制的工人,调出、调入地区要相应地增减劳动指标,年终结算。

请各级劳动部门同组织部门密切配合,力求将这批是工人的内调干部的爱人安排妥当,以使他们更好地为实现“四化”贡献力量。

国家劳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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