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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村务公开实施细则》、《临夏州乡镇政务公开规范(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临州府发(200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8

施行日期:2008-0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临夏州村务公开实施细则》、《临夏州乡镇政务公开规范》(暂行)已经州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临夏州村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州村务公开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向群众公布。

第三条 村务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为主线,全面落实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监督制度,以健全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工作。通过村务公开,进一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全州村务公开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党委、政府负责,县(市)民政部门具体指导,纪检、组织、监察、农经等相关部门参与监督。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主要分为村级政务公开、村民自治事务公开和村级财务公开三大类。

第六条 村级政务公开,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下达的由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各项政策、事务。

(一)涉农政策:国家涉及农村、农业和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支农惠农政策;

(二)涉农收费: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办法等;

(三)计划生育情况:上级政府及其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向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计划及落实情况和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四)宅基地审批情况;

(五)征用土地补偿情况: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村集体土地,给予村级补偿、分配落实情况,机动地发包情况等;

(六)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发放情况:公开发放的对象和条件、上级下拨款物的数量和种类,分配到户的名单和数量等;

(七)招工征兵工作的政策、范围、选评标准和结果等;

(八)优抚低保工作的政策、范围、对象和落实情况等;

(九)水电费代收代缴情况;

(十)面向村民的各种财政补贴:包括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等惠农政策的内容、实施办法、村民领取补贴情况等;

(十一)医疗补贴情况:包括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村民缴纳医疗保险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十二)兴修水利、人畜饮水情况:包括上级补助政策、补助款物使用情况和工程效益等;

(十三)各种补贴资金和扶贫款物发放情况;

(十四)国家扶贫开发项目情况:包括国家扶贫开发政策、涉及本村的扶贫开发项目,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进展及结果等。

第七条 村民自治事务公开,主要公开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应由村民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之内的事务。重大事务应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决策过程、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应予以公开。

(一)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三)村公益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四)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安排、民主评议方案及考核、审计事项;

(五)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及土地流转情况;

(六)村干部及村民社会保险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一般年初公布计划预算,年中公布执行情况,年末公开计划决算。财务计划要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

(二)各项收入。主要公布转移支付收入、发包租赁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拨款、捐赠款物、原有积累、其他收入等情况。

(三)各项支出。主要公布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社干部报酬、村办公及管理费用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上级拨款专项支出、损赠款物支出。

(四)各项财产。主要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对外投资、村集体资源处置情况及其他资产。

(五)债权债务。主要公布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及其它债权债务和村集体资源处置情况。

(六)收益分配。主要公布收益总额,缴纳税金数额,提取公积金数额,提取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投资分配数额、其他分配、未分配收益等。

(七)农民负担。主要公布兴办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农村“两工”使用情况。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村两委提出公开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把关;

(三)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布;

(四)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村干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向群众答复解释,提出改进或解决办法;

(六)对公布的内容、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归档,年终整理立卷。

第十条 村务公开时间分常规公开和即时公开。常规公开,即村务事项一季度公布一次,每季度第3个月的28日为公布日,村财务一月公布一次,每月28日为公布日;即时公开,即重要政策及其他村民需要和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布。对于时间跨度较大的事项,可以分阶段公布进展情况,项目全部完成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主要采取设定固定公开墙(栏)、召开会议、发放明白卡、入户卡、小册子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墙的设置要防风避雨,方便群众观看,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护,对于破损、字迹模糊的要及时维护更新,保证公开的持久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村务事项、重要建设项目、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至7名村民组成。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听取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相关情况的报告或说明;

(二)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

(三)审查村财务公开收支账目、凭证,审核财务公开的真实性;

(四)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五)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已公开内容负有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解释说明的责任;

(七)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

第十六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监督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查询,可以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具体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查询;

(二)有权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政策依据和有关财务账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村民对已经村民公开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布的村务公开墙、公开栏,不得随意或恶意涂改、撕毁;村民对村务公开不满意的,可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提出,不得无理取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要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热情接待村民对相关村务、财务的查询,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两委报告工作制度、重大事项“票决”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村务公开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每次对村务公开的内容审核,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审核通过后须签字盖章,并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村民不满的,经多数村民提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撤销其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资格,另行补选。

第二十二条 对村务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办法有四种:

(一)批评教育。各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党纪政纪处分。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经查证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依法罢免。对在村务公开中严重不负责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村民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启动罢免程序,对村民委员会责任人依法进行罢免。

(四)依法起诉。对在村务公开工作中严重违法违规的人员,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要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制止利用宗族、宗教、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通过培育典型,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形式,积极探索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有效途经,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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