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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劳动人事部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2-11-16

施行日期:2001-12-30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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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政府副秘书长,各厅副厅长、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顾问;

(3)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

(4)省科学院、省农林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5)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办公室主任,各委、办主任,各局(处)长:

(6)省属高等院、校副院长、副校长,总务长、教务长;

(7)省属专科学校校长、副校长;

(8)唐山、保定、承德、衡水师范专科学校校长;

(9)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

(10)省属相当县级以上的科研、设计、文化、卫生等事业机构的院长、所长。

三、工作人员的任免,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经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长发给任命书。

五、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局承办。

六、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自行制定任免工作人员的规定或办法。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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