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人发[1996]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0-17

施行日期:1996-10-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现将《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

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和国家机关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机关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内旁系血系的配偶。

第三条 党的机关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亲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级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省级机关厅级职领导干部的亲属,凡属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不得在同一级机关安排工作。

第四条 党的机关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需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回避可在本部门机关或者所属的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整,也可与其它部门协商解决。调整手续按管理权限办理。

第五条 各级机关对新进入党的机关工作者和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按回避规定严格把关,在考试录用、调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安置等项工作中认真执行回避规定,不得人为地造成新的回避问题。

对已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各部门在收到此文后要认真自查,列出应回避人员名单,积极制定计划,在三个月内,结合公务员的“入轨”、内设机构人员调整、轮岗等工作,以及采取与外系统协商交流、到下属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等方式,及时调整。安置指令性统配人员涉及回避的,首先由接收单位商其它部门安置,一时难以协商落实的,由应接收单位在规定安置时间先接收安置,半年内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施加任何影响。

第七条 党的机关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应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经组织审核后,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同级党的机关和政府机关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党的机关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自觉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回避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仍拒不执行回避调整决定的,可按《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中有关辞退的规定予以辞退。对因主观原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大、政协机关和各群团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