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工人技师评聘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建人[2002]2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19

施行日期:2002-07-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企业:

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技师考评、聘任制度,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以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建设行业企业的实际,制订了河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工人技师评聘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凡省内各类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技师聘任制度。

二、技师的名称和设置、技师职务的专业(工种)或岗位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技师的任职条件

技师任职的基本要求: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在施工、生产中有高超技艺,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施工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具有培训中、高级工的能力,热心传授本人的技艺和经验。

凡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内(男60、女55岁以下)的各类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在职职工,满足技师任职的基本要求,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一)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经本工种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8年以上;

(三)在企业内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限2002年底前),经本工种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四)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和省级表彰的优秀技能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

四、技师评聘专业(工种)范围和资格名称

木工、瓦工、抹灰工、建筑油漆工、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混凝土制品模具工、打桩工、起重工、防水工、测量放线工、建筑材料试验工、工程机械修理工、中小型机械操作工、金属门窗工、工程安装钳工、管道工、通风工、筑炉工、设备安装起重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焊工。

五、技师考评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由省建设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考核大纲,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等,并适当增加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

技师考评包括知识考试、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

(一)知识考试。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分专业技术理论考核和潜在水平考核两部分。专业技术理论考核的重点是能熟悉地掌握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国际有关专业(工种)的一般情况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工种)相关工种的有关知识和一般操作技能知识。潜在水平的考核重点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省建设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命题,同一时间考试。

(二)技能鉴定。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方式进行,主要考核本专业(工种)较高难度的操作技能水平和综合操作水平,由省建设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拟定技能试题,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规定时间统一组织考核。

(三)综合评审。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具体办法是采用审阅申报材料、论文答辩等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由各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建设行业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确定。

六、实行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与聘任分离的原则,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评聘分离。对取得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自主确定岗位、职责和待遇,签订技师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职、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聘任期限为三至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对被聘任的技师可实行技能工资或津贴制度,各单位可在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明确津贴标准为80元,工资以外的其他待遇由各单位按照技师参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标准确定。技师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者,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七、技师考评的组织管理

省建设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省属企业工人技师的培训考核工作,同时作为全省建设行业工人考核领导小组的技师评审组织,负责本行业技师的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技师任职资格的审核及推荐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人考核委员会要根据技师专业(工种)情况,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建设行业各工种技师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做好上报省考评组织的评审材料。

省建设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成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技能鉴定、知识考试和综合评审均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八、技师培训考核和评审费用

各市开展技师培训、考核工作,要本着尽量减少工人负担的原则,培训考核费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8]65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建设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将根据省有关文件按成本收取培训教材费、证书费和评审费。

九、此次技师考评的具体安排工作步骤

(一)报名阶段

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工人报名。各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市所辖企业符合申报技师任职条件人员的报名工作;省建设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省属企业工人技师任职资格的报名工作。

(二)培训、考核阶段

各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报名情况分工种开展培训。要拟订培训计划,统一使用省建设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编制的《建设行业工人技师培训大纲(试行)及考核复习资料》。培训可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生产工作做好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知识考试和技能鉴定的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三)评审阶段

由各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知识考试和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其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情况,组成评审材料上报省建设行业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任职的综合评审。

(四)总结阶段

各单位在考核、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对技师评聘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主要经验和问题报省建设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

实行技师考评、聘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机构,掌握有关政策,熟悉考核鉴定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步骤,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河北省建设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