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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规范化责任型政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巴府发(200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2

施行日期:2008-01-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创造力,适应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我市“构建大交通、培育大产业、争取大政策、促进大和谐”的发展战略和“五个突破”、“三个推进”的实现,现就建设规范化责任型政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原则

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掌握和控制着大量的公共资源,处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决策者、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承担着无可替代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要求并加以满足,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政治、行政、法律和道德责任。建设责任型政府是政府权力属性的本质要求,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创造力,确保权力运行服务人民的客观要求。建设规范化责任型政府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适应中央、省、市委决策、思路的改变,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方式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界定职能,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承担责任。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要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府,实施效能监察、建设效率政府,落实责任追究、建设责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工作目标。要坚持权力运行指向与监督相一致,财政性资金支出指向与审计相一致,公共服务提供指向与绩效评估相一致;要强化行政监督部门在政府构架中的职能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为建设责任政府奠定基础;要注意把握政策、实事求是,严格区分因改革创新和政策法规不完善出现失误与工作失职失责的界限,通过正确区分责任,达到保护改革,鼓励创新,追究失职失责的目的。

二、实施三项清理,理顺职能分工

(一)清理政府职能。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对政府职能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政企、政资、政事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把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能依法规范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切实解决越位、缺位、错位、到位的问题;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优化机构设置,整合相近职能,切实解决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问题;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各职能部门的执法争议。

(二)清理行政审批。由审改办牵头对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依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进行再次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能下放的一律下放。为方便群众办事和提高政府效能,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同一审批事项,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其他部门和环节相应取消,明确审批主体,简化审批程序。

(三)清理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规范名称,明确管理关系,依编定岗,按编定人的原则,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编制数额、在岗人员、编制使用情况、财政“吃空饷”情况和行政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兼任职混用编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使之机构设置科学、名称规范、人员编制归位;优化人员编制结构,对不适宜经济社会发展的机构和编制逐步收回冲销;理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部门及代管部门等机构的关系。

三项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将清理结果在网上公告。

三、规范政府行为,约束行政权力

(一)坚持依法行政。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遵守宪法、执行宪法、维护宪法,把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原则,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载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坚持科学行政。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行政调研工作,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完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遵循客观规律,符合客观实际。

(三)坚持民主行政。各级行政机关要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作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时,要请群众参与、请群众决策、请群众监督,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使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符合人民的意愿。严格执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阳光政府。

(四)坚持廉洁行政。深入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逗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切实解决权力寻租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强化行政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绩效评估

(一)建立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政府各部门要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察内容,全面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督查,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的,部门领导应承担行政责任。各部门要将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责任,科学、明确地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形成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规程,使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二)建立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部门绩效评估指标由通用指标、专项指标、效率指标构成。通用指标包括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廉洁行政等反映行政能力建设的内容。专项指标包括政府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年度工作指标、使用财政资金等方面的内容。效率指标包括重大工作事项进展情况和行政审批效率等内容。各项指标分别由监察、财政、审计、统计、人事、法制、政府办公室目标督查机构、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决定设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机制。改进公务员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建立健全分类分级考核制度,区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部门负责人与内设机构负责人之间的岗位职责差别,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服务对象在评议公务员,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强化公务员考核的计划性,在年初公布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加强考核的经常性,不断完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实行公务员考核公示制度,发挥考核成绩优秀者的模范作用。要将部门绩效评估与公务员个人考核有机结合,对绩效评估中成绩优秀的部门可适当提高评优比例。

(四)建立绩效评估组织体系。监察、财政、审计、法制、人事、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和政府办公室目标督查机构依照各自职能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廉洁行政情况的评估;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财政、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负责重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审计评价、评估;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评估;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绩效管理的评估;政府办公室目标督查机构和统计部门负责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党委政府决定事项及领导交办任务情况的评估。

五、完善监督体系,强化问责监督

(一)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出台《巴中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对政府部门存在的执行不力、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效能低下、违法行政、监管不力、违反财经法规、因行政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政府将根据上级领导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提出的问责要求或问责建议,采取诫免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

(二)健全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首问责任人要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问题得到解决或得到明确答复。政务工作要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各行政机关要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确立标准办事时间,实施全程监督。凡敷衍推诿、效率低下的,都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过错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巴中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要明确行政过错追究的责任层次,准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行政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过错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报告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公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要进入人事档案,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科学的行政监督体系。整合监督资源,建立财政、审计、人事、监察、法制、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六位一体的行政监督体系。每季度召开一次监察、财政、审计、人事、法制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交换信息,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建立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及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向监察部门移送处理制度、各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和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任务或领导批示,交办工作而两次就同一事项发出督办通知书的,除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关处理外,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均应移送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移送部门,抄送人事部门。切实加强行政监督部门与党内监督、

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密切配合,对各监督环节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实施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监察、财政、审计、统计、人事、法制、市政府办公室目标督查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的领导为成员的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行政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在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由市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与市政府办公室目标督查机构合署办公。主要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设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制定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行政监督中的相关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并针对行政效能监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指导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领导本地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确保规范化责任型政府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得以顺利推进,有效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二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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