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机构编制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全区性社团使用专职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民社字[199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5-12

施行日期:1994-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全区性社团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以自身活动的需要和经费开支的可能性,提出编制数额,经社团办事机构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同意,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定。

二、原经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了的行政、事业人员编制的社会团体,应持原编制批件到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社团编制。目前以国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社会团体,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实现经费自理。在本通知下发后,机构编制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

三、全区性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可从国家正式职工中聘用,也可从离休、退休人员中聘用。

四、全区性社团的财务管理办法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聘用的全区性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原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其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职工退休的规定执行,费用由聘用社团支付。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社团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退休养老金,参加社会统筹,被聘用的社团专职工作人员退休、离休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对退休、离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团体执行国家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

六、全区性社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收入、国内外捐赠、有偿服务收入、开办第三产业收入、政府部门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七、社会团体的兼职领导和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在社团领取工资和享受保险待遇。

八、本通知仅适应于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管理的全区性社团。

1994年5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机构编制办公室人事厅 财政厅 劳动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