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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攀枝花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攀人发[2003]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21

施行日期:2003-1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经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攀委办[2003]67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攀办发[2003]57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川人发[2003]22号)的精神,结合攀枝花实际,现对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流安置的对象

分流安置的未聘人员,是指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政府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职工;不包括按照《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分流安置的原则

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应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积极稳妥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离岗待退

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离岗待退人员不再参加竞争上岗,不再晋升行政职务、工人技术职务和等级,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享受年终非生产性奖金和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的生产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占单位编制(待省里有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执行)。对提高了津贴比例或实行了固定浮动工资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待退期间,其基本工资的计发不含提高比例的津贴部分和尚未固定的浮动工资。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离岗待退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的,比照考核合格人员按规定调整工资。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执行退休待遇。

(二)自谋职业

1、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本人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经批准办理手续后,将人事档案移交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并由单位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其标准按照《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自谋职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单位移交后,由本人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2、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对不愿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未聘人员,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工资停发,以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为标准发给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年终非生产性奖金和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的生产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自行择业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并仍不愿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并将人事档案移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移交后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三)待聘、托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对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员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应当服从单位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单位应当安排、组织他们参加培训学习,以便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技能,培训学习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培训学习结束后,单位应当给他们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争上岗机会。待聘期间,工资停发,以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和不高于80%的活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提高比例的津贴部分)为标准发给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对待聘期满仍未能被聘用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单位移交并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托管期为1年。托管期间,由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托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其人事档案由本人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待聘、托管期内的未聘人员,享受年终非生产性奖金和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的生产性奖金(待聘期间单位安排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不计为在岗时间),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待聘、托管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本意见中“非生产性补贴”是指本人退休后仍然享受的补贴,主要包括:适当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民族地区工作补贴、类区补贴、完善津贴、保留补贴等。

(二)《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中涉及“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和“当地月平均工资”。“当地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劳动报酬为准。“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上年全年以货币形式发给本人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月数,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活工资)的,则上年月平均工资以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为准。

(三)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员,在待聘和托管期后办理辞职、辞退手续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补助费,标准为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辞职、辞退当月的基本工资(不含特殊岗位提高比例的津贴部分),最多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四)各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开发服务项目或者创办经济实体,拓宽本单位的业务活动领域,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供未聘人员竞争上岗。

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应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对借调人员、临时人员要予以清理清退,空出岗位供未聘人员竞争上岗。

(五)分流人员在离岗待退、自行择业期内和待聘、托管期内,按照在职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组织领导与实施

人员分流安置关系到未聘人员的切身利益,任务重、影响大、涉及面广,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既要坚持改革方向,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又要结合攀枝花实际,注意稳妥。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好未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置工作有序实施。

离岗待退、解除人事关系、辞职辞退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审批,经费按本单位现经费渠道解决。解除人事关系人员的安置费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市级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情况,党群系统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政府系统报市人事局备案。

六、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攀枝花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离岗待退审批表

2、攀枝花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审批表

3、攀枝花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辞职审批表

4、攀枝花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辞退审批表

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 攀枝花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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