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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8)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13

施行日期:2008-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推进决策落实的意见》(黔党发(2007)19号)精神,积极适应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确保政令畅通,促进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务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督查是确保政令畅通和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改进政府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途径。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推动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是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需要,也是建设法制政府、效能政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省政务督查工作积极适应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工作方式的需要,普遍得到加强,呈现出健康发展的局面。但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是:有的地方对督查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到位,督查职能界定不够规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一些地方履行职责存在一定随意性;督查制度建设滞后,督查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化亟待加强;一些地方督查机构不够健全,督查工作发展不平衡。各地政府及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加快推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的高度,大力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

当前,改进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是,以深入贯彻落实黔党发(2007)19号文件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职责任务、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强化督查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督查制度,创新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提高督查效率,充分发挥督查工作推进决策落实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积极适应新时期督查工作的新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和督促检查意识,认真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切实履行督查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协助政府领导抓督查,积极协调组织开展各项督查活动,充分发挥办公厅(室)督查工作辅助决策和参谋助手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完善督查工作制度是推进督查工作的保障。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细则(修订)》的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制度,通过建立严密的督查统筹协调制度、督办分解制度、情况反馈制度、工作通报制度和联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奖惩制度等,明确职责,划分事权,规范程序,理顺关系,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完善督查工作领导制度。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开展政务督查,定期研究部署重大督查工作,确定督查工作年度计划或阶段性工作任务,适时组织协调开展重大督查活动。政府督查室作为政府开展督查工作的专门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处理督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协调办理上级督查组对本级政府相关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具体事宜。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督查工作领导体制,努力形成统筹协调、运转有序、落实有力的督查工作体系,通过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完善督查工作责任制度。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树立督查工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不断强化督查工作职责,防止和克服督查工作“缺位”、“越位”。要健全和规范督查工作立项、交办、承办、反馈、催办、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度,使督查工作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严格对督查立项的审核把关,准确界定督查内容,防止督查工作片面化和随意性,解决好“督什么”的问题;要根据督查内容,科学拟定督查方案,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好“怎么督”的问题;对重大督办任务,要将督办工作目标和责任进行分解细化,明确督办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责任人,严格按照办理时限抓好督办落实,确保督办责任到位;在办理督查事项中,对复杂、重大的问题,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直接负责并亲自过问,一抓到底,确保落实。

(三)完善督查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要严格执行督查工作的考核、通报、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督查工作效果作为检验工作成效、检验干部作风、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督查工作与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兑现奖惩。年中依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进行跟踪检查,年末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制逐项考核。通过发挥督查手段的推动、监控、验证作用,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各项决策的落实。省政府督查工作已纳入省直目标绩效管理,对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统一进行目标绩效考核;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督查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督办措施不力、督办任务完成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职能,充分发挥督查推动决策落实的重要作用

(一)强化领导督查职能。各地政府是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对督查工作负总责。政府领导班子要突出领导抓督查工作的主体地位和主要责任,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带头抓督查,带头抓落实,务求实效。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要负责领导协调开展督查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督查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重大督查工作事项,带头组织实施重大督查活动,又要督促和协调班子成员切实履行领导督查职责,按照分工抓好各项落实工作。领导班子各成员对分管工作的督查落实负直接责任,既要围绕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亲自布置任务,提出督查要求,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又要根据分工,及时提出分管工作的督查建议,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部门督查职能。政府各部门是决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对上级确定的各项督办任务,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分解、细化,明确任务和分工,落实责任,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按时限和目标要求完成各项督办任务。在承办上级交办的督办任务时,承办部门要加大催办力度,加强跟踪督查,严格按照督办要求及时向上级反馈督办落实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反馈落实结果的,要上报书面报告说明相关情况。在反馈督办结果时,承办部门要对督办报告认真审核把关,对重要事项的查办结果,主要领导要亲自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查报;对逾期不报或弄虚作假、敷衍了事错报的,要追查责任。各部门在完成好上级交办的督办任务的同时,要把加强对自身工作的督查作为促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整合和强化督查工作职责,形成督查工作合力,大力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对一些涉及面广,落实难度大的工作,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督查的建议,经领导同意后,由省政府督查室及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抓好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专门机构督查职能。政府办公厅(室)督查工作是政务督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督查职能的延伸。协助政府领导开展督查,是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把督查工作做得怎么样,作为检验办公厅(室)整体工作的重要标志和衡量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方面,强化督查意识,健全督查制度,优化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务求督查实效,努力使办公厅(室)的督查对推动决策落实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督查室是政府授权开展督查工作的专门机构,也是办公厅(室)履行督查职责的专职机构,在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领导下负责开展督查工作。政府督查室要强化辅助决策、督查参谋职能,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要及时提出督查工作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督查活动方案;要强化协调沟通和指导检查,加强对下级政府督查室和各部门督查工作的指导与服务;要加强与党委督查室沟通与协作,加强与人大、政协、群团组织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办公厅(室)下属各业务处(科)也要充分发挥对口业务的督查职责,对对口业务内的每一项督查任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完成督办任务。

四、创新方式,提高政务督查工作效率

(一)加强决策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进行督办,既是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又是督查工作贯穿始终的主线。各地政府及各部门对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年度工作报告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中明确纳入省政府督查程序的事项,要实行规范、严格的督查办理工作制度,确保按时、按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中明确列入省政府督查程序的事项,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拟定督办方案,逐项进行分解,明确督办任务、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根据授权协调组织开展督查活动。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落实时限要求,认真办理,确保落实,坚决杜绝拖、压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专项督查。领导批示是指导、推动工作的重要方式。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做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的专项督办工作当成自己的重要职责,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落实,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要进一步完善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责任制,凡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办事项,应由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工作的负责同志牵头承办,不仅要亲自督促查办、协调过问具体办理情况,还要负责审核、签发督办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结果。各地政府及各部门在收到领导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反馈工作结果,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批示中明确要求上报时间或限期办理的事项,要按时上报结果;对紧急、特殊事项,要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立即办理,及时上报。对无正当理由,限期内未办结或未反馈情况的,要通报批评;对延误办理时限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协调督查。督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整合督查力量,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要加强政府督查系统内部的联系沟通,定期召开督查工作会议,通报督查工作情况,促进上下联动,提高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政府领导同志授权或工作需要,发挥协调督查作用,适时组织开展协调督查、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督查任务。对一些重大、紧急、涉及面广的督办事项,政府督查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调开展联合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对上级政府决定和交办的重要督办事项,各地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发现问题要直接出面协调,不能因地区、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承办督查任务时,如遇涉及其它地区或部门责任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如有分歧意见需请示的,须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协商。为研究落实督办事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协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出席。根据主办单位要求,政府督查室可派员参加会议。

(四)加强督查调研。督查调研是开展督促检查活动的重要方式,是改进机关作风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选准题目,紧紧围绕督查落实重大决策、解决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拟定调研题目和方案;要深入实际,适时牵头组织开展实地督查调研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基层真实情况;要注意工作方法,通过采取明查暗访、实地查看、现场走访等方式组织开展督查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对调研中了解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所在地政府领导交换意见,督促其抓好决策落实,同时要对调查情况进行分析综合,形成调研报告。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积极组织并参加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调研;对一些涉及面较广、落实难度较大的重大决策,政府领导可授权政府督查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调研。

五、完善措施。切实加强政务督查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督查机构建设。政府督查室在抓落实工作中承担重要责任,各地政府要按照中央及省关于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要求,加强督查机构建设,强化政府督查室的职能,充实督查队伍,充分发挥督查室的作用;各部门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督查工作职责,明确督查联络员,负责督查工作日常事务,使督查工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要对政府督查室委其事、授其权、查其行、究其责,给政府督查室出题目、交任务、压担子,充分发挥政府督查室在决策和部署落实中的推动、反馈、督促和协调作用。

(二)加大督查工作保障力度。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根据督查工作的特殊性,创造条件让督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部门及领导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加大督查人员跟随领导调研、检查工作的参与力度;为督查室开展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及时满足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督查理论和实践的研讨,注重加强各级政府督查室之间的工作沟通和指导、交流。

(三)提高督查人员素质。督查队伍是承担督查工作任务的载体,是决定督查推动决策落实效果好坏的关键。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为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创造学习培训的条件,加强督查人员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以会代训、现场指导、跟班堂习、外出考察学习等,引导和帮助督查人员提高素质、增长才干。督查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勤政廉政,秉公办事,严守秘密,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要改进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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