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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28

施行日期:199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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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深圳市工商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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