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关于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邮件、电报批准权限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1979)高检一文字9号、公发60号、邮邮字235号,联合通知未作明确规定。近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保卫部提出,并征得公安部的同意,今后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时,由军队师以上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批准即可。具体处理办法仍按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一九七九年联合通知规定办理。
请通知属局按照执行。
邮电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2-01-22
施行日期:1982-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关于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邮件、电报批准权限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1979)高检一文字9号、公发60号、邮邮字235号,联合通知未作明确规定。近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保卫部提出,并征得公安部的同意,今后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时,由军队师以上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批准即可。具体处理办法仍按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一九七九年联合通知规定办理。
请通知属局按照执行。
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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