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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12

施行日期:1998-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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