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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3-09

施行日期:1998-03-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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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三、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应按时出席。如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必须事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四、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30日以前,将建议会议议程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并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开会7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六、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围绕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好会议发言准备。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根据议题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前要对会议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了解,包括审阅提交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发言材料和会议程序等准备工作等。重要议题审议结束时,主持人要集中多数组成人员意见,作归纳性发言。

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言。在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一般不超过15分钟,会议主持人有权终止超过规定时间的发言。如有重要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九、常务委员会研究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时,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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