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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府发电(2008)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2

施行日期:200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随着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逐步完善,居民消费价格已成为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敏感信号,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生产经营者自主决策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为推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省政府决定调整和增加我省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网点,加强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网点,增强调查数据的代表性

我省现行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网点是1984年抽选确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原有调查网点明显偏少、代表性逐渐减弱、实效性逐步降低,因此需适度增加和调整调查网点。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增加和调整后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网点将覆盖全省21个市(州)及其相关县(市、区)(见附件),具体调查方案由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增加调查网点的市(州)、县(市、区)从2008年1季度起开展调查工作。

二、密切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是一项技术要求高、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常年性工作,各级调查队、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数据的调查采集、分析评估和发布使用等工作。要把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网点及其代表品种与物价部门开展的价格监测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实现调查资源共用;要建立起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会商工作制度,进行价格资料交换和价格数据的评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共同研究对策建议,充分实现价格政策信息和统计调查信息的共享。各市(州)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上级部门审定后,由四川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物价局按季度联合对外发布。

三、加强领导,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客观、真实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数据,是准确判断和指导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参考依据,是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基础,是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的科学依据。各市(州)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作为省政府政务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保障必需的调查经费,落实相关工作条件,及时帮助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州)参照全省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布点,根据当地实际确需再适当增加地方调查网点的,须报经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批准,所需调查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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