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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3]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6

施行日期:2003-06-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3〕4号)精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制定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二00三年六月)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要求从今年7月至10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级公安、安监、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为切实搞好我市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富民兴渝、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总体目标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的教学楼、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门诊及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教学、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为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督查验收和工作总结6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告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广泛动员部署。同时,各地要设立隐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自查整改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检查与整改并进的原则。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部门直接管理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人防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向当地人防办写出自查整改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的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本系统涉及到的场所进行检查验收。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由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一个不漏。在检查中,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

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专项治理统计表汇总报告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掌握全市工作进展情况。

(四)抽查监督阶段(9月16日至10月1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前段时间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加大力度开展监督抽查。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当地和所属人员密集场所的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对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二款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形成制度。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安全评估,经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要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要迅速改变其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抽查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督查验收阶段(10月11日至20日)。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由领导小组成员分别带队,组织市公安局、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商委、文化局、教委、卫生局、民政局、工商局、旅游局、人防办等部门组成11个督查组,分别对各地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全面验收。

(六)工作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3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商委、市教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等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在10月25日前专题报告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市里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崔坚,市经委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新仁任副组长,市文化局局长王洪华、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建新、市教委副主任彭智勇、市监察局副局长杜黎明、市民政局副局长冯秀文、市商委副主任宋培滨、市卫生局副局长方明金、市工商局副局长周余龙、市旅游局副局长孙逸民、市人防办副主任王难予、市安监局副局长陈中新、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陆汉成、市公安消防局局长王沁林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王沁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厅五处副处长杨红为副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和“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职能部门要共同抓,以保障治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齐抓共管。各级公安、安监、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旅游、人防等部门既要按照分工,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治理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还要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开展好专项治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在宣传手段的运用上,既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的功能,又要注重发挥传统宣传方式(如标语、墙报等)的作用,把宣传工作的触角伸向社会各个角落,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态势。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附件1:

重庆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公安局(责任人:朱新仁)

(一)领导并督促专项治理办公室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拟制相关文件送审。

(二)依法对专项治理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五)综合掌握全市专项治理情况,代市政府向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草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二、市安监局(责任人:肖健康)

参与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协调、督查专项治理工作。

三、市监察局(责任人:李昌伦)

(一)对全市专项治理实施监察。

(二)负责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存在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查处。

四、市总工会(责任人:张建新)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对直属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治理,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治理开展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按时上报整个专项治理总结,填报专项治理统计表。

五、市商委(责任人:秦文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治理,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治理开展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按时上报整个专项治理总结,填报专项治理统计表。

六、市教委(责任人:欧可平)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市属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专项治理,督促学校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属各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治理开展的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按时上报整个专项治理总结,填报专项治理统计表。

七、市文化局(责任人:王洪华)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治理,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属各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治理开展的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按时上报整个专项治理总结,填报专项治理统计表。

八、市卫生局(责任人:李祥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医院、卫生防疫等单位的专项治理,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属各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治理开展的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按时上报整个专项治理总结,填报专项治理统计表。

九、市民政局(责任人:魏长述)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福利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治理,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属各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治理开展的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按时上报整个专项治理总结,填报专项治理统计表。

十、市工商局(责任人:周朝东)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抓好所属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治理,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所属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其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的新建公众聚集场所,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四)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五)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治理开展的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按时上报整个专项治理总结,填报专项治理统计表。

十一、市旅游局(责任人:王庆瑜)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治理,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属各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旅游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治理开展的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按时上报整个专项治理总结,填报专项治理统计表。

十二、市人防办(责任人:汤志明)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人防工程的专项治理,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属各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人防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治理开展的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按时上报整个专项治理总结,填报专项治理统计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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