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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3)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5

施行日期:2003-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3]48号)精神,市政府定于2003年9月10日至9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7区12县(市)以及各重点行业和单位。

二、督查重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因营业生产、有人住宿被锁闭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设置铁栅栏和在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是否配置,消防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六)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区、县(市)政府备案的重大火灾隐患和我市58家较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督查方法

市督查团将分成7个分团,分别对各区县(市)、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随机抽查,一是听取受检地区、行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二是督查各地区、重点行业和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其中,督查各区、县(市)不少于4个,重点行业和单位不少于3个;三是看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由各区县(市)、重点行业和单位负责提供人员密集场所名单,以及合格、不合格单位明细表(包括各地区备案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情况)。督查结束后,各督查分团将向受检地区、行业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督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哈尔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督查团,团长由副市长张桂华同志担任,副团长由市安全办主任魏亚伦、市公安局巡视员韩炳友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人员密集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

五、几点要求

(一)各地区、各重点行业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部署,立即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开展自检自查,对在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以促进消防安全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各督查分团要认真负责,严格检查,不留死角,注重实效,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坚决防止走过场。参检人员要做到“三个保证”,即保证人员、保证时间、保证质量。

(三)加大督查执法力度。在督查中,对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除下达法律文书外,要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存在重特大火灾隐患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一时隐患整改不了的,要采取坚决措施,该停的停,该封的封,绝不姑息迁就。

(四)督查结束后,各督查分团要将督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市人员密集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做好督查总结。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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