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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乌政发(2004)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30

施行日期:2004-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全国火灾形势异常严峻,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频频发生,较去年同期均有明显上升,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此,公安部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准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保安全活动。近年来乌鲁木齐虽然没有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且火灾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为平稳,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等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增强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安部“9.14”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坚持排查与整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全力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努力将全年的火灾起数和死伤人数控制在最低限度,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乌鲁木齐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郭连山 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文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王龙德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李 勇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李宏斌 乌鲁木齐市建委主任

奚永生 乌鲁木齐市经委(招商局)党组书记、副主任

张自力 乌鲁木齐市文化局局长

陈新国 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局长

侯志和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远舰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周汉鄂 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东亮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发祥 乌鲁木齐市广播电视局党组副书记

赵志江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贾辉中 乌鲁木齐市旅游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主任由市消防局局长李勇兼任,副主任由市消防局副局长张照雄担任,具体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成立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建设、经济、贸易、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民政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实施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宣传动员、自查整改、检查指导和跟踪治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15日至9月20日)。

各区(县)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21日至10月10日)。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

(三)检查指导阶段(10月10日至11月10日)。

市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市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区(县)两级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铁、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各区(县)于11月5日将检查治理情况报市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跟踪治理阶段。

经市、各区(县)领导小组细致排查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对于存在遗留隐患的单位,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登记备案,逐一督促整改。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各尽其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全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同正在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列入主要议事日程,针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排查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今年的排查整治工作将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二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三是建立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制度;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

(三)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排查整治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掌握逃生方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一些有特色的宣传栏目,对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深层分析,介绍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让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自觉的加入到社会化消防工作的阵营中来。

(四)加强排查整改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随时向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排查、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取得的成绩、明确存在的隐患和下一步的整改措施,及时上报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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