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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4)4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14

施行日期:2004-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制定的《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4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力度,完善和落实城镇消防规划,加强社会消防宣传,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区消防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有效保障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2.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要健全组织机构,对当地消防工作进行指导。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将消防经费纳入预算,加大投入,按时拨付。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安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抓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建筑工程设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建筑工程勘查设计,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并严把项目审批和验收关,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督查力度。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监管,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3.加大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工程的监管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强化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强化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厂、不准销售。大力开展流通、生产加工、使用领域里的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活动,依法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审核关,确保消防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不得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二、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消防监督管理有效途径

4.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认定标准、公示和督办制度。

(1)各盟市成立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专家组,专家组组成人员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化工、机械、建筑、电气、材料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总人数的60%。

(2)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制定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标准和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专家组工作程序。

(3)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专家组依据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标准及相关的工作程序对较复杂或者涉及疑难技术问题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

(4)经专家组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

(5)公示的内容包括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重大火灾隐患的确认时间、火灾隐患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进程和结果等。

(6)公示应当采取能够让被监督单位或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适当方式进行,包括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实施的下列方式:发布公告、通报性文件;在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在有关互联网站上发布;其他适当的方式。

(7)政府挂牌督办。凡已确认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醒目的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跟踪督办,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5.实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1)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消防机构共同制定推行消防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及有关实施细则,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全区执行。

(2)消防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办理,由自治区各级消防机构申请建立消防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程序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3)在消防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消防岗位工作人员全部实现持证上岗。

6.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建立消防与保险联动的社会消防服务机制。在火灭危险性较大、人员密集的公共娱乐场所强制实施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依据条款对投保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核定保费。参加公众责任保险的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后按约定标准予以赔偿,连续三年不发生火灾,来年续保时,保费可适当给予优惠。

7.逐步建立重点单位网上动态监控机制,开创网上消防监督管理的新途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了解的法律文书、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消防信息资料等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消防办事指南和消防审核申报表等行政审批有关材料实现网上下载,逐步健全网上查询、网上审批功能;有条件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步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实现联网,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通过网络反馈至电子档案系统中。消防监督人员通过重点单位电子档案系统对重点单位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监控,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

8.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各地区要加快制定社区消防规划,建立社区消防工作保障机制,加大对社区消防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及时研究制订和完善消防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逐步实现社区消防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9.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按照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要求,各旗县、苏木乡镇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规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消防组织网络,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要将农村牧区居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市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苏木乡镇总体规划和嘎查村建设规划中;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建立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2005年底前,全区20%以上的社区和农村牧区建立义务消防队;2006年底前,全区50%以上的社区和农村牧区建立义务消防队;2007年底前,全区社区和农村牧区都要建立起义务消防队。力争用3年时间,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地方专职消防队为基础、义务消防队为依托的农村牧区消防队伍发展格局。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10.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义务消防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大力提高农牧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2004年底前,要在每个嘎查村至少培养一名专(兼)取消防宣传员,具体负责农村牧区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

11.建立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

(1)自治区及各盟市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新闻发布会,对重大消防事件进行公布,必要时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工作中的重大活动、重大事态,消防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重大火灾事故情况,季度火灾形势分析,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整改情况,城市抵御火灾能力分析等情况。

(3)新闻发布会参加人员为各级人民政府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以及各有关新闻单位。

五、大力推动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队站、器材装备建设

12.县级以上城市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镇、中心镇应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建制镇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新开发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2005年,有中队的旗县(市、区)城镇公共消火栓数量达到国家标准;2006年,无中队的旗县(市、区)城镇公共消火栓数量达到国家标准。2006年底前,盟市所在地新增消防站8个。

13.加快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步伐。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部规定的消防大队(科)、中队消防车辆、个人防护装备、消防监督检查仪器的配备标难。2005年,40%的单位达到标准;2006年,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4.逐步实现重点城市有特勤大队、一般地级城市有特勤中队、普通中队有抢险救援班建制,形成扑救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攻坚作战能力。2006年底前,盟市所在地城市组建公安消防特勤中队11个(其中改建7个,新建4个)。盟市所在地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有中队都要组建抢险救援班(包括盟市所在地新建队站)。

15.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坚持专群结合、防灭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地方、企业、民办、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力量体系,筑牢预防和扑救火灾的坚固防线。逐步形成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合同制消防队伍为补充的城市消防力量格局。依托市场机制,推行消防保安服务,逐步实行社会化运作。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适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建队体制、管理办法和经费保障机制。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35个旗、县、区要组建由政府投资建队、招聘队员的合同制消防队;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国家、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2004年底前,全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

六、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16.针对当前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欠账”严重的情况,各级发展和改革、城建、财政、通讯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和落实解决“欠帐”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17.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业务费等消防经费纳入同级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并根据地方财力,预算安排的消防各项经费要比上年有所增长,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二00四年十一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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