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商办字[2006] 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2

施行日期:2006-09-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商务局、局直属各单位、有关市级行业重点安全单位:

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通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9月28日前报市商务局安全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 张晋明

电  话: 65248780  85163091

电子信箱: bjzjm1950@163.com

传  真: 65135946

北京市商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通报的通知
京安办字[2006]65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按照王岐山市长“向各区县、委办转发此电”和陆昊副市长的批示要求,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6]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今年1-8月份,全市共发生火灾死亡事故30起,死亡32人。事故起数同比增加9起,上升42.9%;死亡人数同比增加6人,上升23.1%。虽然全市未发生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但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竣。因此,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全国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有效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立即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当前正值火灾高发季节,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以及市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期案,加强日常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并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增强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处置能力。

四、认真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定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及时予以曝光,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请各区县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立即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本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并于9月30目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消防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冯印辉;联系电话:83970857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北京市商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