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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汴政(2006)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17

施行日期:2006-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继续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量化指标,加强督查,严格考评。要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督促检查。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二)严格落实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1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管理和考核的内容,自觉抓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工作。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推行标识化管理,推广应用消防科技产品,达到人防、物防、技防有效结合。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发挥基层政权组织、社区管理单位和团体的职能作用。社区管理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要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实现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立案,提出整改措施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督办事项,通报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督办并消除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在当年内全部整改销案。

(七)切实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坚决依法监督整改,决不能徇私枉法。要将警力部署在火灾多发场所、多发时段,严防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对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加强对辖区住宅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授权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指导,监督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积极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九)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2006年,各县城关镇要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费由当地财政专项解决。

(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要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建设部门保障消防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改造,同步建设。2006年要建成鼓楼消防站;2007年要建成开发区消防站,市区及各县的市政消火栓全部达到国家标准;2008年前要建成汴西新区消防站。各县城区原则上夜间不应停水,如确有困难的,要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消防用水。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消防部门应在火警后3日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四、建立完善“以公安消防队伍为骨干、合同制消防队伍为补充、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为基础”的消防力量体系

(十一)加强和改进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工作。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勤务实战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灭火救援勤务改革,加强执勤备战,提高快速反应和实战能力。要深化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改革,建立全勤灭火救援指挥部和以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的数字化指挥平台,提高灭火救援指挥水平。要改革创新训练工作,提高部队在各种复杂危险情况下的灭火救援能力。

(十二)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级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倒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三)积极加强和整合专职消防队伍。按照消防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必须组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对现有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根据消防站布局和辖区企事业单位消防队建设状况,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分步分类进行整合,切实提高其战斗力。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在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参与社会灭火救援。

(十四)积极拓展保安和巡防队伍的消防职能。明确保安队伍和巡防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规范服务方式、程序,提高服务质量。2006年,所有保安公司要建立一套向社会提供消防服务的工作机制,把消防技能作为保安人员服务技能培训的必修课程。从今年开始,全市所有巡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防工作。

(十五)大力开展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06年,省重点镇必须建成有固定队址、有队员、有执勤装备、有必要的经费保障的镇办专(兼)职消防队(站)。全市从2006年至2008年分别要有30%、80%、100%的乡镇建成多种形式消防队(站),承担本乡镇火灾扑救任务。同时,积极鼓励和扶持城市社区、农村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五、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十六)严格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十七)大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各乡镇要切实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与其它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根据农村特点,因地制宜,与饮水工程等结合起来,以修建供水塔、水池等多种形式,逐步完善乡村的消防设施。

六、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普及消防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实施。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有义务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设置消防栏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在公众聚集场所要利用消防标识、视频、宣传栏等设施,经常向公众宣传防火常识和火灾逃生救援技能。在城市出入口、主要街道以及广场等部位设置大型消防公益广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

(十九)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监督社会培训机构按计划实施消防培训,每年安排公务员接受消防培训和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职工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救援逃生演练。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导游、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作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二十)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要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为重点,按照单位自愿的原则,充分运用费率杠杆,实行差别费率动态管理,积极引导有关单位和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促进单位和场所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一)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要发展消防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人才库。要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检测、消防工程监理、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对消防技术的需求。

八、加大消防经费投入,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二)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要进一步调整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在将各级公安消防部队业务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同时,结合本县区经济和财政保障能力,明确消防业务经费供给标准,逐步提高消防业务费保障水平。支队级单位消防业务费基本支出开支标准,按不低于每人35000元/年,各县大队消防业务经费不低于每人25000元/年,鼓楼区、顺河区、禹王台区、龙亭区大队消防业务经费不低于每人20000元/年,金明区、开发区大队消防业务经费每月不低于10000元。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并享受同等条件下的各项社会统筹。消防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消防建设。

(二十三)努力增加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投入。城市维护费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按照不低于6?8%的比例,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抢险救援车、举高类消防车2006年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50%、70%,2007年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70%、80%,2008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2006年,杞县、尉氏县、兰考县要分别购置一台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超期服役的消防车要全部调整更新。2008年以前,公安消防部队所有消防装备要达到国家标准。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训练设施和营房建设。加快推进市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力争2010年以前初步建成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搞好消防大、中队危房改造。杞县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完成杞县公安消防大队营房改造工程。

(二十五)做好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担负任务的需要,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事故所需的特种装备器材,并充分做好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干粉、泡沫、堵漏、侦检、洗消、救生、防护等抢险救援装备,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储备量1:1的比例储备。

九、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六)健全消防工作定期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政府每半年要对消防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督办一次,年终组织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当年消防工作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七)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事故,要进行火灾事故责任倒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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