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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08)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8

施行日期:2008-03-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遵义市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条 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第四条 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定期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监、经贸、农林、财政、建设、监察、工商、民政、文化等行政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

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

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

建设、规划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配合当地政府协调在实施村庄整治中按照有关职责,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帮助损毁民房的贫困农户做好恢复重建等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伍。

(一)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

(二)全国重点镇;

(三)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村庄要基本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

第九条 村和设立在农村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应扑救本村(单位)初起火灾的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其他形式的消防队。

第十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与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必要的通信联系,其人员、装备和执勤训练设施建设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专职消防队参照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训练、执勤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由市公安机关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网络,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编制集镇消防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

(三)建立和领导乡(镇)消防队伍;

(四)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组织消防检查和专项治理;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对集镇消防规划与建设实施监督;

(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四)指导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业务建设;

(五)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三)管理乡镇保安消防队,组织、指挥保安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道路、水源等情况;

(二)承担责任区火灾扑救工作,参加责任区抢险救援工作;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督促村(居)民履行消防安全公约,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六条 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第三章 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集镇总体规划中应当有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等内容。

集镇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的,上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不符合集镇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八条 集镇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和管理。

农村供电、供水、道路建设和房屋改造应当考虑消防安全需要。

农村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天然水源、集镇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常识。要在村庄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标语,乡村广播站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条 集镇和村庄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标志或者消防宣传园地。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扩大公共财产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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