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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阿府办发(2008)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1

施行日期:2008-04-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坝州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规范全州政府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员的招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消防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用,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从事执勤灭火与抢险救援工作的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 招 用

第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用,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阿坝州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用坚持公开、公平、合法、自愿、择优的原则。招用一般在每年年初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县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统一实行公开招考、合同制招用。招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用合同制消防员的条件为:20周岁至3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

第六条 组织实施招用时,应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拟用工作的需要,提前15日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拟招用人员的岗位、条件,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做好招用人员的报名、审查、体检、考试等工作(体检、笔试标准由公安消防机构提供,面试由负责招用相关部门共同组织)。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拟招用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和体能测试,根据岗位需要择优录用。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八条 各县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与被录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要求管理合同制消防员的人事档案、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事宜。

第三章 培 训

第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上岗前,由州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岗位需要组织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考试合格后上岗。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训、补考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 考核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合同制消防员目标考核标准。合同制消防员由当地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日常考核,州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续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按各县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实行定额计发,福利待遇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每年享受的公休假或探亲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同一时间休假人数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自行确定,不得影响正常的值勤备战。

第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企业参保办法参加,单位应缴保险费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离开合同制消防员岗位的,按离队时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对合同制消防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标识、集中食宿。

第六章 奖励 优抚

第十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工作成绩突出应予以奖励。因训练、灭火、抢险救援、处置突发事件等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符合评定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招录用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三)合同制消防员因病且医疗期满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四)因在招用体检过程中隐瞒病史,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五)合同期间犯罪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在合同期间因参军、升学(全日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招聘的,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期间参加了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的专项培训,本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培训情况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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