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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有关条文“调整临时占用、掘动道路的审批部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4]1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11-25

施行日期:1984-11-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提出“调整临时占路的审批主管部门”。经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批准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审批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据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修改后的条文,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临时占用、掘动道路审批权限的改变,是市区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对于加强道路交通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容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把我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好。

附:

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有关条文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批准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审批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原规定的“……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修改为:“……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原规定的“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修改为:“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三、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原规定的“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准动工,当日不能完工的,须补领执照”,修改为:“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报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准动工,并由市容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和道路管理部门。当日不能完工的,须补领执照”。

四、第六十二条在原文后增加第二款:“设立或变更站点设施的,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五、第六十五条原规定的“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区域、某一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并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项”,修改为:“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区域,某一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遇有必须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项时,经公安机关提出,由市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撤销”。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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