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发布部门: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汉政发(2008)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2

施行日期:200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作出的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社会经济事项的公示。

第三条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是重大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重大事项公示遵循公示范围适当、公示内容客观、公示时间充分的原则。市政府对重大经济社会事项作出决策后,及时向社会各界公示,客观、真实地提供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之外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事项和信息。

第五条 公示范围:

(一)市政府实施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包抓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实施结果等;

(二)涉及向市民和企业的收费、民生保障政策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改革举措、规划制定与调整等;

(四)政府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

(五)其他政府认为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六条 公示的程序和方式。主要有:

(一)事项确定。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公示事项和公示范围,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最后审定。市政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公示事项。

(二)公示时间。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审定公示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公示事项规定时间确定。

(三)公示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反馈与答复。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进行研究改进。已采纳、列入计划解决或留作工作参考等有关情况,由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与答复。

第七条 凡是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