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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穗府[1997]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2-01

施行日期:2002-04-12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缓解交通堵塞,保障道路畅通,改善重庆投资环 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主城区是指:红旗河沟、沙坪坝、陈家坪、杨家坪、南坪转盘范围内的行政 区域。

三、机关、团体、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必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国 家交通法规,每个驾驶员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有法必依。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主干道(含人行道)上设置停车场,已设置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 之日起十日内自动撤除。在非主干道上设置停车场应予严格控制,确需设置的,必须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严禁无牌无证或使用非法制作牌证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严禁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

七、严禁在渝中区已规划的长途客车站外另设站址。严禁无城区营运证的客运车辆在主城区 内驻地经营。长途客运车辆进入主城区,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

八、禁止尾气超标(冒黑烟)的机动车驶入主城区。

九、下肢残疾人经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领取有关牌、证后,可以驾驶汽缸容积在九十毫升以 下残疾人专用车。严禁其他残疾人或健全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十、自行车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城区内占用车 行道、人行道开展自行车租赁业务。

十一、严禁人力板平车、三轮车和手推车在主城区车行道、人行道上行驶。清运垃圾的人力 车和手推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清运垃圾,不使用时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上停放。

十二、机动车在一月内有五次以上违章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滞留措施 (不超过十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十三、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营运客车不到站、到站不靠边停车上下乘客或时停时行待客的;

(五)在划有中心实线的主干道上原地调头、不按规定车道或压线行驶的;

(六)在主干道或人行道上修车、洗车的;

(七)违反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的;

(八)机动车辆尾气超标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候或违反禁鸣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五、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每超载一人,处十元罚款;每超载核定载质量百分三十处五十 元罚款。

十六、人力平板车、三轮车、手推车、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在主城区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自行车租赁业务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行人在设有人行护栏、人行天桥、地道、人行横道线、信号灯控制的地点不按规定在 车行道行走或翻越人行护栏的,处十元罚款。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 .

十八、对无牌、无证或使用非法制作的牌、证上路行驶的车辆,可以采取滞留措施,将车辆 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根据情况责令补办手续,可处一千元罚款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非法制作机动车辆牌、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发放机动车辆牌、 证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其他残疾人或健全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属机动车驾驶员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 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属无驾驶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罚款。

二十、对其他违反国家交通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 处罚。

违反国家交通法规和本通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通知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本通告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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