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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9]9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24

施行日期:1999-12-24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分别于1999年12月9日、 12月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5号、第46号的形式发布,并将于2000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规章总结了多年来交通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和交通违章处理的制度,是加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组织工作。

违章记分是预防和减少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发生的一种有效教育措施,交通违章处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交通的一种重要手段。《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不仅对提高交通管理整体执法水平,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而且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交通民警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这两个规章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具体意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2000年3月1日,《程序规定》和《记分办法》要全面贯彻实施。

二、认真组织好对《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学习《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做出具体部署。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并组织全体交通民警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活动,对一线在岗的交通民警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重点做好培训工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采取举办讲座、以案讲法、专题考试等形式,使全体交通民警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够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精神实质、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广泛宣传,增强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级公安机关要围绕这两个规章的内容和要求,针对不同对象,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更多地了解和理解交通民警执法的目的,支持和监督交通民警的工作,并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清理规范性文件,确保《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各地要根据《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制定与贯彻这两个规章相配套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抓紧做好与交通违章记分、违章处理程序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或修订;对于涉及交通参与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各地要积极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省级联网,为实施全国交通管理信息转递做好技术保障。今后,违章记分载体、转递和违章处理转递要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当前,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异地间违章记分、违章处罚和撤销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转递方式,暂由各地自行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递,由违章行为发生地所在的交警支队用转递文书(见附件)转至驾驶证核发地或机动车牌证登记地交警总队,由交警总队负责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在异地被记满12分需要参加考试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考试。

五、严格按照《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规定实施违章记分、违章处理,加强监督检查。

《记分办法》在违章记分标准、记分周期、考试和奖励等方面,《程序规定》在处罚的权限、决定、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及全体交通民警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严格执法。要从严治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缴分离等制度,严格遵守《公安部关于严格禁止交通民警执勤中违纪行为的通知》(公通字[1999]15号),严禁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严禁非正式民警执法,严禁超权限处罚和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章记分考试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办班和收费。对于违反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予以纠正。交警中队不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各地要强化内外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地在贯彻实施《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分别于1999年12月9日、 12月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5号、第46号的形式发布,并将于2000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规章总结了多年来交通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和交通违章处理的制度,是加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组织工作。

违章记分是预防和减少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发生的一种有效教育措施,交通违章处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交通的一种重要手段。《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不仅对提高交通管理整体执法水平,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而且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交通民警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这两个规章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具体意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2000年3月1日,《程序规定》和《记分办法》要全面贯彻实施。

二、认真组织好对《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学习《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做出具体部署。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并组织全体交通民警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活动,对一线在岗的交通民警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重点做好培训工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采取举办讲座、以案讲法、专题考试等形式,使全体交通民警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够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精神实质、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广泛宣传,增强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级公安机关要围绕这两个规章的内容和要求,针对不同对象,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更多地了解和理解交通民警执法的目的,支持和监督交通民警的工作,并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清理规范性文件,确保《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各地要根据《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制定与贯彻这两个规章相配套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抓紧做好与交通违章记分、违章处理程序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或修订;对于涉及交通参与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各地要积极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省级联网,为实施全国交通管理信息转递做好技术保障。今后,违章记分载体、转递和违章处理转递要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当前,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异地间违章记分、违章处罚和撤销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转递方式,暂由各地自行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递,由违章行为发生地所在的交警支队用转递文书(见附件)转至驾驶证核发地或机动车牌证登记地交警总队,由交警总队负责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在异地被记满12分需要参加考试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考试。

五、严格按照《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的规定实施违章记分、违章处理,加强监督检查。

《记分办法》在违章记分标准、记分周期、考试和奖励等方面,《程序规定》在处罚的权限、决定、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及全体交通民警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严格执法。要从严治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缴分离等制度,严格遵守《公安部关于严格禁止交通民警执勤中违纪行为的通知》(公通字[1999]15号),严禁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严禁非正式民警执法,严禁超权限处罚和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章记分考试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办班和收费。对于违反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予以纠正。交警中队不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各地要强化内外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地在贯彻实施《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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