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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办发(2002)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12

施行日期:200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就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运力调整为主线,以强化市场准入和安全监管为手段,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加大农村客运市场和交通安全管理力度,逐步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农村客运网络,推动我省农村客运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畅通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整顿的范围:以县(市)城关为中心辐射周边乡镇、村组,且营运距离不超过150公里的乡镇道路。

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把住客运市场准入关。在车辆发展上实行调、控结合,以调整为主。调整运力要坚持经济、实用、方便、安全的管理原则,并注意多种车型的相互配套。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引导新开业户合理选择车型,鼓励车辆更新换代,加快老、旧车辆更新,逐步调整运力结构和布局。严格掌握车辆技术条件,参营车辆车况必须达到《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198-95)所规定的二级标准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标准,并按规定购买保险。公安交警部门核发车辆行驶证应明确注明载客或载货性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在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或载货性质核发《道路运输证》。

(二)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凡属县(市、区)公示的不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农村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客运线路牌;对已经审批的客运线路应收回线路经营权,或者对营运线路予以调整。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运行的客运线路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无法避开的不得审批;对已开通班车的线路,各客运站应按此要求调整发班时间。

(三)取缔无证无牌非法营运车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业户和未领取《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发现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对服务低劣、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营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和铲除在农村客运市场上欺行霸市、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方可经营;无从业资格证的,不得经营农村道路客运。

(五)严处坑、宰、甩客和不依线运行的经营行为。各地要加大稽查力度,加强现场管理,严厉打击不依线运行、不按规定悬挂线路牌、乱停乱靠、不进站经营、串线经营、长线短跑、私下转让线路经营权以及倒、卖、坑、宰、甩客等违法经营行为。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大投诉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严查乡镇客运站点乱收费问题。要严格客运站服务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明确客运站点的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实行客运站代理费收费标准与其站级和服务信誉等级挂钩,对客运站点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强制过境车辆进站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坚决纠正,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抓好客运站挂牌经营工作,按照车进站、人归点的要求,所有客运车辆必须进站经营。

(七)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个体客运业户走集约化联合经营道路。在保持市场适度竞争的条件下,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合并与兼并,鼓励经营者以线路公司、股份公司、经营联合体等形式,走规模化经营的路子。按照《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业户应具备5辆以上(含5辆,下同)客车经营规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到2005年,基本杜绝个体单车从事农村道路客运。

(八)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凡具有5辆以上客车经营规模的道路运输业户,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要与公安交警部门签订安全责任状。要全面推行客运车辆安全公示卡制度,向乘客公示驾驶员姓名、照片、准驾记录、行驶线路、车辆核载人数等情况。公示卡悬挂于车内醒目位置,便于广大乘客对客运车辆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交警中队;不能设立中队的,可向乡镇派出所派驻交警或授权委托派出所管理;警力确实不足的,由乡镇政府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干,专门负责辖区乡镇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三、时间与步骤

清理整顿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准备阶段。从2002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整顿实施意见。

(二)宣传发动阶段。从2002年12月21日至2003年1月中旬。各地向广大经营者宣传解释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时间、内容及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召开动员会、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等形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整顿实施阶段。从2003年1月下旬至12月底。各地对本辖区内所有从事农村客运的经营业户进行清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年度审验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和从业资格关。农用车、拖拉机、简易机动车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一律不准从事农村客运,对从干线公路淘汰下来的老旧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198-95)规定的二级标准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准投放农村客运市场。公安交警部门对所有驾驶9座以上客车的驾驶员,要进行一次技术素质、思想作风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其驾驶证副证上加盖“准予驾驶客运车辆”章,凡未参加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客车。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形成阶段性的书面工作总结,于2003年12月底前分别报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

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地要开展自查自纠,针对问题进行整改。省里将组织专班对各地的整顿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并对整治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流于形式的,责令其重新整改,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是今后一段时间全省交通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责任到人。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突出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统筹安排整顿工作。要树立为车主服务的思想,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上门服务,分片区、分线路逐步推进,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既要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又要保持客运市场的相对稳定。各级物价、工商、税务、保险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对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同时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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