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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4】8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4-11-12

施行日期:2004-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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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业稳定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和改进对地方出租汽车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协调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出台新的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严肃追究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5月底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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