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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部分道路和区域禁止小型面包车通行的通告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2

施行日期:2004-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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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就本市部分道路和区域禁止小型面包车通行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小型面包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在1300CC(含)以下且车身高度在1.5米(含)以上的面包车。

二、高架道路设置禁止小型面包车通行标志的路段,全天禁止小型面包车通行。

三、内环线(含)区域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1时禁止小型面包车通行。

四、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驶入禁行道路或区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并按规定记2分;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04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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