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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省际道路客运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1

施行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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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际道路客运经营单位:

为加强本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客运业户的经营行为,维护省际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6月6日起至7月31日止,开展2005年度省际道路客运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本市从事省际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客运站经营的经营单位及其注册的车辆均属年度检验范围。

二、年检时间安排

1、具有省际道路班车客运、客运站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其检验工作安排在6月6日至6月30日。具有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单位,检验工作安排在7月1日至7月31日。凡具有客货兼营的运输业户单位年检工作安排在为6月15日至6月30日。

2、7月31日至8月3日为年检扫尾工作。

三、年度检验内容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客运经营业户的基本信息、经营行为、营运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1、检查客运经营业户的经营行为。检查其遵守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其他违章经营行为。

2、检验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情况,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保养执行情况以及车辆技术档案编制工作情况。

3、企业"承运人责任险"车辆投保情况。

4、检查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5、检查营运驾驶员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

6、检查各类统计报表按期上报的情况。

四、年度检验程序

1、客运经营业户接到年检通知及审验登记表(附后)后,应如实完整填写有关报表并加盖公章("承运人责任险"已投保车辆总数填写在"经营业户盖章"栏)。

2、客运经营业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经营行为、质量信誉、规费交纳、安全违章等内容的要求送交年检材料。检验通过后,凭年检证明至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加盖检验章并换发相关牌证。

五、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工商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一、二、三级企业按10%、30%、50%比例,四、五级企业100%提供),车辆二级维护有效凭证(检测报告、合格证),车辆年度技术等级评定报告单。

3、《2005年度省际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审验表》。

4、企业"承运人责任险"已投保车辆清单(含汇总数)。

六、其他事项

1、客货运项目兼营的单位按经营许可证主营客运或货运次序一并检验。

2、年检地点:溧阳路249号本处业务大厅。

3、相关证照办理至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地址:建国东路525号。

市交通局 2005年6月1日

上海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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