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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严禁私车公挂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7

施行日期:2006-08-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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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严禁私车公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不得以单位名义为私车办理牌照、车辆保险,交纳有关税费,已办理的要立即清理纠正。单位长期租用的车辆,要明确租赁关系和双方责任。

二、各单位因车辆更新出售的旧车,没有及时过户的要立即补办过户手续。今后,凡单位出售的旧车,必须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方可转让他人使用。

三、各单位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对外出租使用,不得承包或租赁给私人经营。

四、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公车,因突发事件需要,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五、严禁干部职工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用公款参加驾驶培训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照。

六、禁止干部职工个人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外出钓鱼、迎亲和旅游。

七、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对本单位,本辖区内公务用车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违反规定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将清查和处理情况报县监察局和县政府办公室。今后,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监察机关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青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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