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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营运车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5-27

施行日期:2008-05-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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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本市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取缔非法营运车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机动车指未经客运主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取得营运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营运范围,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二、禁止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从事载客营运。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客运许可范围从事载客营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三、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号牌、行驶证件。

四、对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一律依法扣押或者中止运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报废。

五、违反本通告,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依法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城市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的,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依法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法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市政公用、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车辆。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营运活动及线索。举报电话:市“黑车”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83638794;市市政公用局:86655664;市交通局:96196、5882652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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