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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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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9-05

施行日期:1984-09-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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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开放,我市与深圳经济特区的联系逐步增加,前往执行公务的人员日益增多。为严格控制去深圳的人员数量,又简化审批手续,现经市政领导同意,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严格限制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的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派人去深圳经济特区执行公务(包括检查工作、洽谈贸易、联系业务、支援建设等),由各区、县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按照国务院、中央纪委文件规定的精神,严格控制,负责审批。派人单位凭批准的审批表至市公安局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二、前往深圳的人员数量,一个单位一次一般不得超过十人。确因公务需要超过十人的,由各区、县,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三、区、县和各部门领导干部去深圳的,需报市审批。

四、专程前往深圳进行参观的团、组,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

五、对寻找借口或未经批准而通过各种关系去深圳的人员,所在单位要令其立即返回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有违法乱纪活动者,要立即查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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