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管理的通告第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管理的通告第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5-03

施行日期:2003-05-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阻断非典型肺炎传播渠道,特就返乡人员、外来人员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近期,凡在自治区境外上学、务工、经商、居住等各类人员,返乡时必须向嘎查村、居委会报告。从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人员,一律在家观察两周,无高热、咳嗽等症状方可与他人接触。

二、在全区范围内迅速开展一次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集中清理整顿行动,对出租房屋、建筑工地、中小旅店、集贸市场、餐饮娱乐场所、城郊结合部、交通要道两侧等流动人口涉足较多的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通过查验身份证、暂住证等相关证件,注意从中发现非典型肺炎和疑似人员及重点疫区流入人员。流出地与流入地要及时互通情况,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和卫生防疫部门。凡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配合民政部门依法收容遣送。

三、返乡人员、外来人员等流动人口,一律进行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时,必须持有社区卫生所、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发证。凡发现不登记留宿暂住人员、雇用无《暂住证》人员、向无《暂住证》人员出租房屋的,按照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流动人口管理原则,各用工单位、业主、雇主、房主应负责对其雇用人员、租房人员健康状况进行逐一排查并跟踪掌握,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对有病人员和来自重点疫区人员及与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人员接触的人员,组织或督促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所雇用人员、租房人员健康状况列表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迟报、漏报、瞒报者,严肃查处。

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通告内容的组织实施,并协调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对辖区内所有单位及居民进行检查。发现非典型肺炎疫情,立即向当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报告,及时就地隔离治疗,不得推向社会。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